清朝初期,清朝政府與俄羅斯沙皇國政府簽訂了《尼布楚條約》,該條約中國稱為平等條約,俄羅斯(含蘇聯時期)稱為不平等條約(俄羅斯人認為《璦琿條約》中收回了被中國人強占的失地)。有人認為,這一條約象徵著中國正常化外交的開始,但實際上,直到總理衙門成立前,清朝都是以藩屬的概念來處理與外國的事務,並且在交往中竭力要求外國臣服(如馬戛爾尼),與現代意義上的外交並不相同。[1]
隨著清朝國家的衰落和政府的腐敗,以及外國的侵略,以《南京條約》為開端,清朝開始與外國簽署一系列的不平等條約。這些不平等條約,或要求割地,或要求賠款,使得清朝由一個強大的東方帝國逐步走向了一個半殖民地國家,在多次的打擊下,最終導致清朝被推翻的命運。
清朝前前後後共和五十多個國家簽訂了近二百個條約。雖然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喪權辱國條約(如:《中英天津條約》),但也有國家輝煌時簽訂的弘揚國家尊嚴的條約(如:《尼布楚條約》)。但自始至終,清朝政府始終沒有忘記自己「天朝大國」的威儀。即使簽署一些不平等條約時,也依舊不忘擺擺架子,把自己視為天朝,把對方視為被天朝道德與尊嚴所感化,向天朝朝貢的小國。
朝廷政策
禁海令
順治三年(1646年)編制的《大清律》保留了《大明律》中有關「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的條文。
順治四年(1647年)因廣東平定頒發的「恩詔」中說:「廣東近海,凡系漂洋私船,照舊嚴禁」。
順治十年的一份戶部題本說:「自我朝鼎革以來,沿海一帶,俱有嚴禁」。不過,當時的海禁政策並未真正執行,清人根本不知有海禁。
順治十二年(1655年)浙閩總督屯泰奏請「沿海省份,應立嚴禁,無許片帆入海,違者置重典。」,目的是為了削弱、消滅鄭成功等抗清力量。
順治十三年(1656年)六月,清廷正式頒布「禁海令」,敕諭浙江、福建、廣東、江南、山東、天津各省督撫提鎮曰:「嚴禁商民船隻私自出海,有將一切糧食、貨物等項與逆賊貿易者,……不論官民,俱行奏聞正法,貨物入官,本犯家產盡給告發之人。該管地方文武各官不行盤詰擒輯,皆革職,從重治罪;地方保甲通同容隱,不行舉首,皆論死。」然而,海禁實行五年仍未能止住沿海居民對鄭成功反清力量的支持。
順治十八年(1661年),清廷採納了黃梧的「遷界令」,將東南沿海居民內遷三十至五十里,村社田宅悉皆焚棄。康熙年間早期也曾多次重申海禁政策。
康熙十五年(1676年),時任江蘇巡撫的慕天顏在《請開海禁疏》也說:「記順治六七年間,彼時禁令未設」。
禁菸令
- 1729年,雍正七年:禁止鴉片貿易,違者打一百軍棍、戴枷囚禁三個月、流放新疆,直至處死。
- 1815年,嘉慶二十年:禁鴉片。
- 1839年,道光十九年:虎門銷煙。
- 1858年,咸豐八年:中英簽署《中英天津條約》,其中規定:鴉片改稱洋藥,可自由買賣及進口。
通商口岸
開放五口通商: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
外國宗教
- 1811年:禁止基督教傳教
對外關係
朝鮮對清關係
朝鮮在清朝為入關前,是明朝屬國,明亡後,轉變為大清屬國,因滿族出身關外及剃髮易服政策之故,朝鮮對清朝的態度非常不善。朝鮮人曾私下把清人叫做「夷虜」,把清朝皇帝叫做「胡皇」,若干朝鮮文人私下寫作時仍以崇禎年號紀年,穿著明朝衣冠感到自豪,對於清朝下令漢族人剃髮易服的政策,而順從蠻夷衣冠之舉,顯出相當敵視[2]。
但其國家格言,一直都是대명천지(「大明天地」),一直到1897年大韓帝國成立,才變更為「光明天地」。
然而,隨著清朝越來越強大,當進入18世紀時,清朝已排除了各種危機,成為相當強盛的帝國,這使朝鮮使臣對清朝的態度明顯改變。朝鮮人對清朝經過了由憎到愛的轉變過程,朝鮮使臣還公開倡導向清人學習[3]。
日本對清關係
德川幕府統治下的日本自17世紀初以來一直處於鎖國的狀態中,採取較嚴格的排外態度。受鎖國政策及華夷之辨等因素影響,幕府官方與清政府並無直接來往,民間交流亦受限制。1732年,日本江戶儒臣林春勝、林信篤著作《華夷變態》一書,序文中說「崇禎登天」之後,「大抵元氏雖入帝中國,天下猶未剃髮,今則四海之內,皆是胡服,中華文物蕩然無餘,先王法服,今盡為戲子軍玩笑之具……陷虜,唐魯才保南隅,韃虜橫行中原,是華變於夷之態也」,提出了華夷變態之說[4]。
清朝的藩屬國
東亞
東亞的屬國有琉球和朝鮮王朝。1895年中日甲午戰爭後確認朝鮮「獨立」,清朝與朝鮮的宗藩關係結束。而琉球早在1879年為日本所吞併。清朝與琉球的宗藩關係也就遂告結束。
東南亞
中亞
中亞地區有哈薩克、浩罕、布哈拉、阿富汗、乾竺特、巴達克山。1876年,俄國吞併浩罕汗國,浩罕與清朝的宗藩關係不復存在。
南亞
清朝中期,南亞的拉達克、哲孟雄、不丹等喜馬拉雅山外諸國皆為中國藩屬。而尼泊爾,是元明清三代的最後一個宗藩。
邦交國
清朝滅亡前夕,中國對外派駐使臣的國家共有十七個,分別是英國、荷蘭、美國、俄國、比利時、秘魯、法國、義大利、墨西哥、德國、葡萄牙、古巴、奧匈帝國、西班牙、日本、巴西、巴拿馬。
參見北京中華書局所發行的《清季中外使領年表》一書,這裏節錄出任各國的第一任使臣:
戰爭
對明朝
對俄國
對緬甸
對越南
對廓爾喀
對英國
對英法聯軍
對浩罕汗國
對法國
對日本
對八國聯軍
清朝重要對外條約
條約數目統計
簡表
自近代以來,清政府在列強的威迫下,前後被迫簽定了許多不平等條約。據統計,中國近代簽定的不平等條約共有343個,其中四十多個條約影響較大。[6][7]
條約名稱 | 對象國 | 清方簽約人 | 失地與租借地 | 賠款 | 簽約日 |
---|---|---|---|---|---|
尼布楚條約 | 俄羅斯 | 索額圖 | 額爾古納河以北,但確立對外東北主權[a] | 1689年9月7日 | |
恰克圖條約、布連斯奇條約 | 俄羅斯 | 策棱 | 色楞格河下游 | 1727年9月1日 | |
南京條約 | 英國 | 耆英 | 香港島 | 2100萬圓 | 1842年8月29日 |
南京條約續約 | 英國 | 耆英 | 670萬兩 | 1843年7月22日 | |
望廈條約 | 美國 | 耆英 | 1844年7月3日 | ||
虎門條約 | 英國 | 耆英 | 1844年10月24日 | ||
黃埔條約 | 法國 | 耆英 | 1844年10月24日 | ||
璦琿條約 | 俄羅斯 | 奕山 | 黑龍江以北之外東北 | 1858年5月28日 | |
天津條約 | 俄羅斯 | 桂良 | 1858年6月13日 | ||
美國 | 1858年6月18日 | ||||
英國 | 400萬兩 | 1858年6月26日 | |||
法國 | 200萬兩 | 1858年6月27日 | |||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 英國 | 1858年11月8日 | |||
北京條約 | 英國 | 奕訢 | 九龍半島界限街以南 | 1300萬兩 | 1860年10月24日 |
法國 | 800萬兩 | 1860年10月25日 | |||
俄羅斯 | 烏蘇里江以東之外東北與庫頁島 | 1860年11月4日 | |||
中俄勘分西北界約記 | 俄羅斯 | 明誼 | 外西北 | 1864年10月7日 | |
中美天津條約續增條約 | 美國 | 蒲安臣 | 1868年7月28日 | ||
中日修好條規 | 日本 | 李鴻章 | 1871年8月13日 | ||
北京專約 | 日本 | 奕訢 | 1874年10月31日 | ||
煙台條約 | 英國 | 李鴻章 | 20萬兩 | 1876年9月13日 | |
伊犁條約 | 俄羅斯 | 曾紀澤 | 新疆霍爾果斯河以西 | 900萬盧布 | 1881年2月24日 |
中法會議簡明條款 | 法國 | 李鴻章 | 1884年11月5日 | ||
中日天津會議專條 | 日本 | 李鴻章 | 1885年4月18日 | ||
中法新約 | 法國 | 李鴻章 | 1885年6月9日 | ||
煙台條約續增條約 | 英國 | 桂良 | 1885年6月9日 | ||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 | 葡萄牙 | 奕劻 | 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門[b] | 1887年12月1日 | |
中英藏印條約 | 英國 | 昇泰 | 1890年3月17日 | ||
華工條約 | 美國 | 楊儒 | 1894年3月7日 | ||
馬關條約 | 日本 | 李鴻章 | 台灣、澎湖 | 2億兩 | 1895年4月7日 |
遼南條約 | 日本 | 李鴻章 | 3000萬兩 | 1895年11月8日 | |
中俄密約 | 俄羅斯 | 李鴻章 | 1896年6月3日 | ||
膠澳租界條約 | 德國 | 李鴻章 | 膠澳(租借99年) | 1898年3月6日 | |
旅大租地條約 | 俄羅斯 | 李鴻章 | 旅順、大連(租借25年) | 1898年3月27日 | |
展拓香港界址專條 | 英國 | 李鴻章 | 新界(租借99年) | 1898年6月9日 | |
訂租威海衛專條 | 英國 | 奕劻 | 威海衛(租借25年) | 1898年7月1日 | |
廣州灣租界條約 | 法國 | 蘇元春 | 廣州灣(租借99年) | 1899年11月6日 | |
辛丑條約 | 八國聯軍 | 李鴻章 | 4億5000萬兩 | 1901年9月7日 | |
中日會議東三省事宜條約 | 日本 | 袁世凱 | 1905年12月22日 | ||
中英續訂藏印條約 | 英國 | 唐紹儀 | 1906年4月27日 |
清朝重要對外條約介紹
道光之前
1689年,康熙二十八年,《尼布楚條約》
1727年,雍正五年,《布連斯奇條約》,《恰克圖條約》
道光時期
1842年,道光廿二年,《中英南京條約》
1843年,道光廿三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1843年,道光廿三年,《中英虎門條約》
1844年,道光廿四年,《中美望廈條約》
1844年,道光廿四年,《中法黃埔條約》
咸豐時期
1858年,咸豐八年,《中俄璦琿條約》
1858年,咸豐八年,《中俄天津條約》
1858年,咸豐八年,《中美天津條約》
1858年,咸豐八年,《中英天津條約》
1858年,咸豐八年,《中法天津條約》
1858年,咸豐八年,《中英通商章程善後條約》
- 條約:《中英通商章程善後條約》,又稱《中英通商章程》,為《中英天津條約》的補充條款(《天津條約》)
- 時間:1858年11月8日
- 地點:
- 代表:
- 內容:
1860年,咸豐十年,《中英北京條約》
1860年,咸豐十年,《中法北京條約》
1860年,咸豐十年,《中俄北京條約》
光緒時期
1885年,光緒十一年,《中日天津會議專條》
- 條約:《中日天津會議專條》,又名《天津條約》或《朝鮮撤兵條約》
- 時間:1885年4月18日,光緒十一年三月初四
- 地點:天津
- 代表:
- 內容:
- 議定兩國撤兵日期
- 中、日均勿派員在朝教練
- 朝鮮若有變亂重大事件,兩國或一國要派兵,應先互行文知照
1895年,光緒二十一年,《馬關條約》
1901年,光緒二十七年,《辛丑條約》
- 條約:《Austria-Hungary, Belgium, France, Germany, Great Britain, Italy, Japan, Netherland, Russia, Spain, United States and China-Final Protocol for the Settlement of the Disturbances of 1900》(以法文為準)。中方稱《辛丑條約》,亦稱《辛丑各國和約》、《北京議定書》
- 時間:1901年9月7日,光緒二十七年辛丑七月二十五日
- 地點:
- 代表:清朝:慶親王奕劻、北洋大臣李鴻章;英國、美國、日本、俄國、法國、德國、義大利、奧匈帝國、比利時、西班牙、荷蘭十一國駐中國大使。
- 起因:義和團運動失敗,八國聯軍攻入北京後簽訂的不平等條約。
- 內容:
1906年,光緒三十二年,《中英續訂藏印條約》
- 條約:《中英續訂藏印條約》,又稱《中英新訂藏印條約》
- 時間:1906年4月27日,光緒三十二年四月初四日
- 地點:北京
- 代表:清朝:唐紹儀;英國:薩道義
- 內容:
- 英國允不占並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國應允不准他外國干涉藏境及其一切內治。
租借
清朝的租借主要有新界(英租)、 威海衛(英租)、 膠澳(德租) 、關東州(日租) 、廣州灣(法租)。
外交機構
清朝外事機構
外交要員
外國駐華辦事機構
參見
參考文獻
注釋
引用
- ↑ 尤淑君:《賓禮到禮賓:外使覲見與晚清涉外體制的變化》,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年。
- ↑ 馬靖妮. 《熱河日記》中的中國形象研究. 中央民族大學博士學位論文. : 第35頁.
- ↑ 朝鮮使臣對清朝由憎到愛的轉變過程. [2011-04-17].
- ↑ 林春勝, 林信篤. 《華夷變態》徳川幕府檔案. 浦廉一校勘. 1958: 1732.
- ↑ 奧地利在清朝舊譯名為奧斯馬加,同治八年(1869年)清朝與奧斯馬加簽訂了「和約四十五款,通商章程九款,稅則一冊」見《清史稿·邦交八 》。
- ↑ 《清朝條約全集(影印本全3卷)》,黑龍江人民出版社
- ↑ 近代中國不平等條約的標準與數目. [2011-04-16].
- ↑ 劉遠圖. 《早期中俄東段邊界研究》. 北京: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93.
外部連結
- 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