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外交

求聞百科,共筆求聞
南京條約
19世紀西方的清朝油畫
中俄天津條約

清朝初期,清朝政府與俄羅斯沙皇國政府簽訂了《尼布楚條約》,該條約中國稱為平等條約,俄羅斯(含蘇聯時期)稱為不平等條約(俄羅斯人認為《璦琿條約》中收回了被中國人強占的失地)。有人認為,這一條約象徵著中國正常化外交的開始,但實際上,直到總理衙門成立前,清朝都是以藩屬的概念來處理與外國的事務,並且在交往中竭力要求外國臣服(如馬戛爾尼),與現代意義上的外交並不相同。[1]

隨著清朝國家的衰落和政府的腐敗,以及外國的侵略,以《南京條約》為開端,清朝開始與外國簽署一系列的不平等條約。這些不平等條約,或要求割地,或要求賠款,使得清朝由一個強大的東方帝國逐步走向了一個半殖民地國家,在多次的打擊下,最終導致清朝被推翻的命運。

清朝前前後後共和五十多個國家簽訂了近二百個條約。雖然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喪權辱國條約(如:《中英天津條約》),但也有國家輝煌時簽訂的弘揚國家尊嚴的條約(如:《尼布楚條約》)。但自始至終,清朝政府始終沒有忘記自己「天朝大國」的威儀。即使簽署一些不平等條約時,也依舊不忘擺擺架子,把自己視為天朝,把對方視為被天朝道德與尊嚴所感化,向天朝朝貢的小國。

朝廷政策

禁海令

順治三年(1646年)編制的《大清律》保留了《大明律》中有關「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的條文。

順治四年(1647年)因廣東平定頒發的「恩詔」中說:「廣東近海,凡系漂洋私船,照舊嚴禁」。

順治十年的一份戶部題本說:「自我朝鼎革以來,沿海一帶,俱有嚴禁」。不過,當時的海禁政策並未真正執行,清人根本不知有海禁。

順治十二年(1655年)浙閩總督屯泰奏請「沿海省份,應立嚴禁,無許片帆入海,違者置重典。」,目的是為了削弱、消滅鄭成功等抗清力量。

順治十三年(1656年)六月,清廷正式頒布「禁海令」,敕諭浙江、福建、廣東、江南、山東、天津各省督撫提鎮曰:「嚴禁商民船隻私自出海,有將一切糧食、貨物等項與逆賊貿易者,……不論官民,俱行奏聞正法,貨物入官,本犯家產盡給告發之人。該管地方文武各官不行盤詰擒輯,皆革職,從重治罪;地方保甲通同容隱,不行舉首,皆論死。」然而,海禁實行五年仍未能止住沿海居民對鄭成功反清力量的支持。

順治十八年(1661年),清廷採納了黃梧的「遷界令」,將東南沿海居民內遷三十至五十里,村社田宅悉皆焚棄。康熙年間早期也曾多次重申海禁政策。

康熙十五年(1676年),時任江蘇巡撫的慕天顏在《請開海禁疏》也說:「記順治六七年間,彼時禁令未設」。

禁菸令

  • 1729年,雍正七年:禁止鴉片貿易,違者打一百軍棍、戴枷囚禁三個月、流放新疆,直至處死。
  • 1815年,嘉慶二十年:禁鴉片。
  • 1839年,道光十九年:虎門銷煙
  • 1858年,咸豐八年:中英簽署《中英天津條約》,其中規定:鴉片改稱洋藥,可自由買賣及進口。

通商口岸

開放五口通商: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

外國宗教

對外關係

朝鮮對清關係

朝鮮在清朝為入關前,是明朝屬國,明亡後,轉變為大清屬國,因滿族出身關外剃髮易服政策之故,朝鮮對清朝的態度非常不善。朝鮮人曾私下把清人叫做「夷虜」,把清朝皇帝叫做「胡皇」,若干朝鮮文人私下寫作時仍以崇禎年號紀年,穿著明朝衣冠感到自豪,對於清朝下令漢族人剃髮易服的政策,而順從蠻夷衣冠之舉,顯出相當敵視[2]

但其國家格言,一直都是대명천지(「大明天地」),一直到1897年大韓帝國成立,才變更為「光明天地」。

然而,隨著清朝越來越強大,當進入18世紀時,清朝已排除了各種危機,成為相當強盛的帝國,這使朝鮮使臣對清朝的態度明顯改變。朝鮮人對清朝經過了由憎到愛的轉變過程,朝鮮使臣還公開倡導向清人學習[3]

日本對清關係

德川幕府統治下的日本自17世紀初以來一直處於鎖國的狀態中,採取較嚴格的排外態度。受鎖國政策及華夷之辨等因素影響,幕府官方與清政府並無直接來往,民間交流亦受限制。1732年,日本江戶儒臣林春勝林信篤著作《華夷變態》一書,序文中說「崇禎登天」之後,「大抵元氏雖入帝中國,天下猶未剃髮,今則四海之內,皆是胡服,中華文物蕩然無餘,先王法服,今盡為戲子軍玩笑之具……陷虜,唐魯才保南隅,韃虜橫行中原,是華變於夷之態也」,提出了華夷變態之說[4]


清朝的藩屬國

東亞

東亞的屬國有琉球朝鮮王朝。1895年中日甲午戰爭後確認朝鮮「獨立」,清朝與朝鮮的宗藩關係結束。而琉球早在1879年為日本所吞併。清朝與琉球的宗藩關係也就遂告結束。

東南亞

東南亞主要有越南蘇祿緬甸南掌暹羅蘭芳共和國

中亞

中亞地區有哈薩克浩罕布哈拉阿富汗乾竺特巴達克山。1876年,俄國吞併浩罕汗國,浩罕與清朝的宗藩關係不復存在。

南亞

清朝中期,南亞拉達克哲孟雄不丹喜馬拉雅山外諸國皆為中國藩屬。而尼泊爾,是元明清三代的最後一個宗藩。

邦交國

1896年,李鴻章出訪加拿大

清朝滅亡前夕,中國對外派駐使臣的國家共有十七個,分別是英國荷蘭、美國、俄國比利時秘魯法國義大利墨西哥德國葡萄牙古巴奧匈帝國西班牙日本巴西巴拿馬

參見北京中華書局所發行的《清季中外使領年表》一書,這裏節錄出任各國的第一任使臣:

戰爭

對明朝

對俄國

對緬甸

對越南

對廓爾喀

對英國

對英法聯軍

對浩罕汗國

對法國

對日本

對八國聯軍

清朝重要對外條約

條約數目統計

簡表

自近代以來,清政府在列強的威迫下,前後被迫簽定了許多不平等條約。據統計,中國近代簽定的不平等條約共有343個,其中四十多個條約影響較大。[6][7]

清朝對外主要簽訂條約
條約名稱 對象國 清方簽約人 失地與租借地 賠款 簽約日
尼布楚條約  俄羅斯 索額圖 額爾古納河以北,但確立對外東北主權[a] 1689年9月7日
恰克圖條約布連斯奇條約  俄羅斯 策棱 色楞格河下游 1727年9月1日
南京條約  英國 耆英 香港島 2100萬 1842年8月29日
南京條約續約  英國 耆英 670萬 1843年7月22日
望廈條約  美國 耆英 1844年7月3日
虎門條約  英國 耆英 1844年10月24日
黃埔條約  法國 耆英 1844年10月24日
璦琿條約  俄羅斯 奕山 黑龍江以北之外東北 1858年5月28日
天津條約  俄羅斯 桂良 1858年6月13日
 美國 1858年6月18日
 英國 400萬兩 1858年6月26日
 法國 200萬兩 1858年6月27日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英國 1858年11月8日
北京條約  英國 奕訢 九龍半島界限街以南 1300萬兩 1860年10月24日
 法國 800萬兩 1860年10月25日
 俄羅斯 烏蘇里江以東之外東北庫頁島 1860年11月4日
中俄勘分西北界約記  俄羅斯 明誼 外西北 1864年10月7日
中美天津條約續增條約  美國 蒲安臣 1868年7月28日
中日修好條規  日本 李鴻章 1871年8月13日
北京專約  日本 奕訢 1874年10月31日
煙台條約  英國 李鴻章 20萬兩 1876年9月13日
伊犁條約  俄羅斯 曾紀澤 新疆霍爾果斯河以西 900萬盧布 1881年2月24日
中法會議簡明條款  法國 李鴻章 1884年11月5日
中日天津會議專條  日本 李鴻章 1885年4月18日
中法新約  法國 李鴻章 1885年6月9日
煙台條約續增條約  英國 桂良 1885年6月9日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  葡萄牙 奕劻 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門[b] 1887年12月1日
中英藏印條約  英國 昇泰 1890年3月17日
華工條約  美國 楊儒 1894年3月7日
馬關條約  日本 李鴻章 台灣澎湖 2億兩 1895年4月7日
遼南條約  日本 李鴻章 3000萬兩 1895年11月8日
中俄密約  俄羅斯 李鴻章 1896年6月3日
膠澳租界條約  德國 李鴻章 膠澳(租借99年) 1898年3月6日
旅大租地條約  俄羅斯 李鴻章 旅順大連(租借25年) 1898年3月27日
展拓香港界址專條  英國 李鴻章 新界(租借99年) 1898年6月9日
訂租威海衛專條  英國 奕劻 威海衛(租借25年) 1898年7月1日
廣州灣租界條約  法國 蘇元春 廣州灣(租借99年) 1899年11月6日
辛丑條約 八國聯軍 李鴻章 4億5000萬兩 1901年9月7日
中日會議東三省事宜條約  日本 袁世凱 1905年12月22日
中英續訂藏印條約  英國 唐紹儀 1906年4月27日

清朝重要對外條約介紹

道光之前

1689年,康熙二十八年,《尼布楚條約》

1727年,雍正五年,《布連斯奇條約》,《恰克圖條約

道光時期

1842年,道光廿二年,《中英南京條約》

1843年,道光廿三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1843年,道光廿三年,《中英虎門條約》

1844年,道光廿四年,《中美望廈條約》

1844年,道光廿四年,《中法黃埔條約》

咸豐時期

1858年,咸豐八年,《中俄璦琿條約》

1858年,咸豐八年,《中俄天津條約》

1858年,咸豐八年,《中美天津條約》

1858年,咸豐八年,《中英天津條約》

1858年,咸豐八年,《中法天津條約》

1858年,咸豐八年,《中英通商章程善後條約》

1860年,咸豐十年,《中英北京條約》

1860年,咸豐十年,《中法北京條約》

1860年,咸豐十年,《中俄北京條約》

光緒時期

1885年,光緒十一年,《中日天津會議專條》

1895年,光緒二十一年,《馬關條約》

1901年,光緒二十七年,《辛丑條約》

1906年,光緒三十二年,《中英續訂藏印條約》

租借

清朝的租借主要有新界(英租)、 威海衛(英租)、 膠澳(德租) 、關東州(日租) 、廣州灣(法租)。

外交機構

清朝外事機構

外交要員

外國駐華辦事機構

參見

參考文獻

注釋

  1. 清朝在簽約前曾主張東北疆線達外興安嶺勒拿河貝加爾湖一帶,然而因為當地以游牧民族為主,其領土界線未明確劃定。同時俄國不斷東侵,至17世紀中葉已殖民於黑龍江中上游地區,並在此建立了一些據點。雙方於尼布楚條約簽訂後明確界線,東北疆線定為外興安嶺額爾古納河一帶,俄軍隨後從外興安嶺以南的黑龍江流域撤出。另外烏第河地區雖然於條約明訂為清朝領地,然而於立界碑時過於偏南方,產生了一塊未定區域。這塊地區最後被俄國侵占[8]
  2. 條約中規定中國同意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門,同時亦規定葡萄牙如要將澳門讓與他國,必須經過中國政府同意。

引用

  1. 尤淑君:《賓禮到禮賓:外使覲見與晚清涉外體制的變化》,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年。
  2. 馬靖妮. 《熱河日記》中的中國形象研究. 中央民族大學博士學位論文. : 第35頁. 
  3. 朝鮮使臣對清朝由憎到愛的轉變過程. [2011-04-17]. 
  4. 林春勝, 林信篤. 《華夷變態》徳川幕府檔案. 浦廉一校勘. 1958: 1732. 
  5. 奧地利在清朝舊譯名為奧斯馬加,同治八年(1869年)清朝與奧斯馬加簽訂了「和約四十五款,通商章程九款,稅則一冊」見《清史稿·邦交八 》。
  6. 《清朝條約全集(影印本全3卷)》,黑龍江人民出版社
  7. 近代中國不平等條約的標準與數目. [2011-04-16]. 
  8. 劉遠圖. 《早期中俄東段邊界研究》. 北京: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93. 

外部連結

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