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葡和好通商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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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北京条约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
1887年之中葡北京条约
条约类型不平等条约
签署日1887年12月1日
地点大清北京
生效日1888年4月28日
签署者清朝 奕劻孙毓汶
葡萄牙 罗沙
缔约方清朝 大清帝国
葡萄牙 葡萄牙王国
保存处台北故宫博物院
语言汉语葡萄牙语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或称《中葡北京条约》(葡萄牙语:Tratado de Amizade e Comércio Sino-Português),是清政府葡萄牙王国于1887年在北京签署的不平等条约,当中写明中国同意葡萄牙永久租借澳门,不过条约中中国亦保留了葡萄牙如将澳门让与他国必须经过中国同意的权利,此为16世纪以来中葡间首个有关澳门的正式条约,已于1928年由国民政府宣布期满。条约现典藏于台北故宫博物院

沿革

澳门总督亚马留在1846年4月上任后,葡萄牙已对澳门地区推行一系列殖民统治政策,并拒绝向清政府缴纳地租银。当时的葡萄牙人已在澳门居住、进行贸易、通过澳门议事会和澳门总督对澳门进行管理。而在1864年(清同治3年),葡萄牙没有成功取得《中葡和好贸易条约》的互换文件,结果该条约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让葡萄牙正式占据澳门。虽然占据澳门的计划告吹了,但葡萄牙仍等待机会正式占据中国的土地。直至1886年(光绪12年),葡萄牙与英国代表就鸦片缉私征税的合作与清政府谈判。

1887年(清光绪13年)3月26日,在清政府担任海关总税务司英国罗伯特·赫德指示金登干(James Duncan Campbell)前往里斯本,与曾任澳门总督的葡萄牙代表罗沙和葡萄牙外长巴罗果美(Henrique de Barros Gomes)举行会议,并草签了《中葡里斯本草约》。因《中葡里斯本草约》双方己“定准在中国北京即议互换修好通商条约”,于是在同年12月1日,清政府派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奕劻工部左侍郎孙毓汶为代表,与葡萄牙代表罗沙在北京正式签署《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条约当中列明中国同意葡国“永居、管理澳门”,但未经中国同意葡萄牙永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除此之外,昔日该条约亦没有划定界址。到次年4月28日两国互换文书后,条约正式生效。

及至1928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第40年期满,须按条约内规定“10年修改一次”(第46条)。国民政府于7月10日通知葡萄牙驻华公使,声明《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已于1928年4月28日期满。其后在同年12月27日,国民政府与葡萄牙签订《中葡友好通商条约》,澳门的地位与界址问题没有被提及。但当时双方以秘密召会所达成的默契,《中葡友好通商条约》并不废除《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只对其中条款作出修订,结果保留了有关澳门地位的条款。

条约内容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共54款,主要内容有:

  1. 中国同意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门;中国保留了葡萄牙如将澳门让与他国,必须经过中国同意的权利。
  2. 葡萄牙得派公使驻北京,并在通商口岸设领事
  3. 葡萄牙取得领事裁判权
  4. 葡萄牙人可享中国已给或将给其他国家的通商特权,在通商口岸有居住、租买土地、建造房屋、设立教堂等权利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