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帝国与十一国关于赔偿1900年动乱的最后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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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代表在辛丑条约上的签署 | |
签署日 | 大清光绪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1901年9月7日) |
地点 | 大清京师西班牙公使馆 |
签署者 | 李鸿章、奕劻 萨道义 格尔思 小村寿太郎 鲍渥 柔克义 穆默 齐干 萨尔瓦葛 姚士登 克罗伯 葛络干 |
缔约方 | 大清 英国 俄罗斯帝国 德意志帝国 法兰西共和国 美国 日本帝国 奥匈帝国 意大利王国 西班牙王国 比利时 荷兰 |
保存处 | 台北故宫博物院 |
语言 | 汉语、法语(约定以法文本为准) |
《辛丑条约》(另名《辛丑各国和约》、《北京议定书》),正式名称为“中国与十一国关于赔偿1900年动乱的最后协定”,而非使用和约(treaty)一词,是大清与英国、美国、日本、俄罗斯、法国、德国、意大利、奥匈帝国、比利时、西班牙和荷兰十一国在义和团运动结束、八国联军攻入北京后签定的一条不平等和约,被认为是中国史上赔款数目最庞大、皇权丧失最严重的条约。条约签定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9月7日(辛丑年七月二十五日),故得其名(亦另有“九七国耻”一名),由慈禧太后委任钦差大臣庆亲王奕劻、两广总督李鸿章作为谈判及签约代表。条约原存于中华民国外交部;因蒋介石逃往台湾,现寄存于台北故宫博物院。
历史
正式名称为《Austria-Hungary, Belgium, France, Germany, Great Britain, Italy, Japan, Netherland, Russia, Spain, United States and China —Final Protocol for the Settlement of the Disturbances of 1900》(《中国与十一国关于赔偿1900年动乱的最后协定》),和约有中文与法文版本,但以法文为准。
参与八国联军的日本、法国、德国、意大利都有分割中国领土的野心,俄国意在用其他条约获得中国东北的领土。英美则以商业利益为重,希望保持中国门户开放,并对日、俄的野心感到不安。最后达成的协议,没有要求清政府割地,而只要求巨额的赔款。
当时清朝政府内部有建议将首都迁往内地(西安)、继续与联军作战的建议。但是当时的清政府实际上已经没有可靠的军队了。义和团已经战败,山东以南省份的总督们早在义和团期间就已经与外国达成地方上的协议(东南互保),违抗清政府支持义和团的决定。因此清政府决定签署这个条约来保存自己。
代表中国方面签署辛丑条约的是庆亲王奕劻和北洋大臣李鸿章,代表外国签署辛丑条约的是各国驻中国的大使等(例如代表英国的萨道义等)。条约于1901年9月7日签署,共12款,外加19条附件。
代表各国签署条约者
- 大清帝国钦命全权大臣便宜行事总理外务部事务和硕庆亲王爱新觉罗奕劻;
- 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便宜行事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大臣直隶总督部堂一等肃毅伯李鸿章;
- 德意志帝国钦差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大臣穆默;
- 奥匈帝国钦差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全权大臣齐干(Moritz Czikann von Wahlborn);
- 比利时王国钦差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全权大臣姚士登;
- 西班牙王国钦差驻扎中华全权大臣葛络干;
- 美利坚合众国钦差特办议和事宜全权大臣柔克义;
- 法兰西共和国钦差全权大臣驻扎中国京都总理本国事务便宜行事鲍渥;
- 大英帝国钦差便宜行事全权大臣萨道义;
- 意大利王国钦差驻扎中华大臣世袭侯爵萨尔瓦葛;
- 大日本帝国钦差全权大臣小村寿太郎;
- 荷兰王国钦差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全权大臣克罗伯;
- 俄罗斯帝国钦命全权大臣内廷大夫格尔思。
条约内容简述
- 第一款,中国派醇亲王载沣赴德向德国皇帝就德国大使被杀一事道歉。德国大使遇害处建碑纪念。(这是八国联军攻击的直接原因)
- 第二款,鼓励义和团的大臣遭受惩罚(如两位宗室原为斩杀,后改为流放新疆、其他许多大臣被革职);反对义和团拳民主张如庚子被祸五大臣等,加以复职或受嘉奖。此外,在义和团屠杀或折磨外国人的城市招募文职和军事官员的考试被暂停五年。
- 第三款,中国派大臣赴日本就日本使馆官员被杀事道歉。
- 第四款,在动乱时期被损坏或污渎的外国坟墓由各国使馆重新恢复,中国为北京附近的每处坟墓付款一万两银,为外省的每处付五千两银。
- 第五款,中国禁止进口军火两年。
- 第六款,中国共付各国赔偿金四亿五千万两银,分三十九年付清,每年利息为四厘,由中国的关税和盐税来偿付。
- 第七款,北京的大使馆区内中国人不得居住,各国可以派兵保护。
- 第八款,大沽炮台以及北京到天津之间的炮台一律拆毁。
- 第九款,外国可以在北京至山海关之间驻扎军队。
- 第十款,中国对将来一切抗外行为予以惩罚。
- 第十一款,中国改善水道,以改善对外贸易。
- 第十二款,中国设立外务部作为对外的政府部门,以及诸国钦差大臣觐见礼节。
- 附件
- 附件一,光绪帝批准签署条约的圣旨。
- 附件二,光绪帝派醇亲王载沣赴德的旨意。
- 附件三,光绪帝命令为被杀德使建碑的旨意。
- 附件四,光绪帝命令惩办亲王载勋等皇亲的旨意。
- 附件五,光绪帝命令惩办启秀等大臣的旨意。
- 附件六,光绪帝命令加重上述惩罚的旨意。
- 附件七,光绪帝命令徐用仪等复职的旨意。
- 附件八,光绪帝命令在一些外国人被杀的县五年内不进行科举考试的旨意。
- 附件九,光绪帝命令那桐著赴日道歉的旨意。
- 附件十,被损外国坟墓单。
- 附件十一,光绪帝命令禁止进口军火的旨意。
- 附件十二,中国对各国承认战争赔偿的照会。
- 附件十三,同上。
- 附件十四,使馆区界线。
- 附件十五,光绪帝禁止抗外行动的旨意。
- 附件十六,同上。
- 附件十七,中国改善水路河道的计划。
- 附件十八,有关裁撤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之原因,以及外务部官制等。
- 附件十九,觐见礼节说帖。
条约影响
“辛丑条约”的签订,标志着中国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条约签订后,中国要负担巨大的赔款,百姓承受的苦难更深。此外,外国获准在中国首都和一些要塞地方驻军,此举为1937年日本挑起卢沟桥事变埋下祸根。这场动乱也使中国的立宪派和国人看清了清政府的腐败无能,因而纷纷支持反清的革命运动。
清朝4亿5千万两的赔偿金额,若包括利息支付则高达8亿5千万两,但当时清朝政府预算不到1亿两,导致海关税收也被作为赔偿的来源。平均当时中国人每人须赔偿一两,在法文合约版本赔偿金额的是450百万,而中文版本是450兆两(当时“兆”指的是“百万”而非“万亿”)。
清朝履行支付造成后来清末新政受到影响,且为防止被侵略,国家投资以军备优先,使北洋军统帅袁世凯权势大增。而依靠列国及外国资本银行的借款,加强对外国的依赖,民众在增税压力下及穷困生活对清朝感到不满,最终加速清朝灭亡。
部分免除与废除
慈禧太后一直被视为义和团事件的罪魁祸首,因此李鸿章在“惩办祸首”的问题上与列强多番据理力争,最后得到保证,列强在“惩办祸首”的条款中不提及慈禧太后的名字,变相不再追究慈禧在义和团事件中的主要责任。
辛丑条约赔款在清朝灭亡中华民国建立之前,最初须由中华民国承受;之后,各国由于考虑到中华民国支付赔偿的压力,担心国际舆论批判及损及本国在中国的权益,部分赔款得以免除或废除。总计这部分不追究的钱,其他国家份额为40%,加上一战后停止给德国与奥地利的20.91%、美国的7.32%、苏联不再要求的28.97%,北洋政府已有98%的赔款得以免付,到1927年,各国几乎完全撤销了中国对赔款的支付,并将款项用于中国国内。[2]整个周期下来加上利息,辛丑条约合计导致中国赔款6亿5千万两,各国赔偿最迟于1938年结束。
- 美国:1908年12月28日,美国退还了部分超收赔款,折合11,961,121.76美元(实际美国以谎报损失超收赔款约2200万美元),将其用于清华大学的建设。[2]1924年5月21日,美国国会同意免除赔款中美国部分最后一部分,折合6,137,552.90美元。美国与中华民国于1943年1月11日签署《中美新约》,废止辛丑条约及其附件[3]。
- 德意志帝国与 奥匈帝国:第一次世界大战1917年北洋政府向德意志帝国和奥匈帝国宣战,决定暂停支付占赔款总额百分之20.91的部分。战后在巴黎和会上,战胜国之一的北洋政府更自行废除了对德国与奥地利的赔款。[2]
- 苏联:1918年12月2日,俄国布尔什维克发布法令,表示废除俄国赔款的部分。但在1923年秋列夫·加拉罕到达北京之后,俄国希望仍然维持对资金使用的控制权。加拉罕表示难以像美国一样将资金用于教育,但他私下又坚称俄国将会在1924年2月把该资金用于中国的教育事业。[2]1924年3月14日,加拉罕完成了中苏条约的起草,条约称:“苏联政府同意废除义和团赔款中的俄国部分。”该条款在中国各地复印,公众积极反应促使各国效仿苏联。1924年5月31日苏联表明不愿对赔款执行完全废除。最终公布的《中苏条约》规定俄国赔款的部分将用于发展中国的教育事业,与美国1908年免除条款一致,苏联将保持对资金事业的支配。[2]
- 英国:1925年3月3日,英国决定将其赔款部分用于中国铁路的建设。
- 法国:1925年4月12日,法国要求将其赔款用于一家中法银行的恢复工作。
- 意大利王国:1925年10月1日,意大利签约将用其部分修筑铁桥。
- 荷兰:1925年,荷兰的部分用于开发港口与土地。
- 比利时:1925年,比利时的部分用于购买比利时生产的铁路材料。
- 日本:1925年10月,日本的部分用于发展中国的航空工业[4],然后是驻日留学生等。辛丑条约及其附件中与日本有关的条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战败后由《旧金山和约》、《中日和约》及《中日联合声明》废除。
参考文献
- ↑ 郑天挺,吴泽,杨志玖. 中国历史大辞典·上卷. 上海辞书出版社. 2007-08-01. ISBN 978-7-532-62274-0.
- ↑ 2.0 2.1 2.2 2.3 2.4 Bruce A. Elleman. Diplomacy and Deception: The Secret History of Sino-Soviet Diplomatic Relations, 1917-1927. M.E. Sharpe. 1997年: 155. ISBN 978-0-7656-0142-1.(英文)
- ↑ 不平等条约的废除和平等新约的签订. 《近代以来重庆100件大事要览》. 2007年1月21日.
- ↑ Elleman, Bruce A. (1998). Diplomacy and deception : the secret history of Sino-Soviet diplomatic relations, 1917-1927. Armonk (N.Y.): M.E. Sharpe. p. 144. ISBN 0-7656-01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