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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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
中文名稱
中文原文大理寺
越南文名稱 ()
國語字Đại lý tự
漢喃文大理寺

大理寺中國古代掌管刑的中央審理機關。越南古代仿中國,亦設置有大理寺這一機關。

歷史

秦漢為廷尉北齊改為大理寺,歷代因之。時期以廷尉主刑獄,審理各地刑獄重案。西漢漢景帝漢哀帝東漢漢獻帝南朝梁武帝曾四次將廷尉改作大理,後又改回。北齊首先設大理寺,為官署名,置判寺一人,又加少卿一人,其掌職是審核刑獄案件。後沿用此制[1]分左右寺,左寺覆審各地方的奏劾和疑獄大罪,右寺審理京師百官的刑獄。其主官稱卿,下設少卿、丞及其他員役。北宋熙寧五年(1072年),增詳斷官二為十員。北宋元豐二年(1079年)手詔:「大理寺近舉墜典,俾治獄事,推輪規摹,皆以義起,不少寬假,必懷顧忌,稽留弊害,無異前日。宜依推制院及御史台例,不供報糾察司。」未設大理寺。繼續設大理寺,但職能上與唐宋略有不同:唐宋大理寺掌審判,而刑部掌覆核;明清則大理寺掌覆核,而刑部掌審判。

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書侍郎會同御史中丞會審,稱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會審,稱三法司。決獄之權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時,可上奏聖裁。以前,大理寺權較重;明清以後,大理寺雖仍為「三法司」之一[2],但主要權力逐漸轉向刑部。明清時期各中央司法機構的職能與隋唐時期相反,刑部負責審判推鞫,大理寺負責覆核詳讞。

大理寺卿官秩,隋初為正三品,隋煬帝改從三品,唐同。明、清均正三品。可參與朝廷大政會議。明朝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六月,大理寺丞周志清提升為卿,又說:「大理之卿,即古之廷尉,歷代任斯職者,獨漢稱張釋之於定國,唐稱戴胄。」

大理寺多植棘,故亦稱為「棘寺」。

清朝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戊戌變法時,大理寺一度併入刑部,旋復舊。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清廷頒行《大理院審判編製法》,改大理寺為大理院

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後,北洋政府繼續設大理院。民國十六年(1927年),國民政府改設最高法院

腳註

  1. 新唐書·百官志三》:「大理寺。卿一人,從三品;少卿二人,從五品下。掌折獄、詳刑。凡罪抵流、死,皆上刑部,覆於中書、門下。」
  2. 《明史·職官志二》:「大理寺......卿掌審讞平反刑獄之政令。少卿、寺丞贊之。」

參考文獻

  • 黃本驥《歷代職官表》(臺北,樂天出版社,1974)

參見

九卿九寺
九卿

太常 | 光祿勛 | 衛尉 | 宗正 | 太僕 | 廷尉 | 大鴻臚 | 大司農 | 少府

九寺

太常寺# | 光祿寺# | 衛尉寺 | 宗正寺 | 太僕寺# | 大理寺# | 鴻臚寺# | 司農寺 | 太府寺

註:#者為明清五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