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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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1949年9月27日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規定即將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國都(首都)、紀年國歌國旗的事宜。

決議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定於北京,恢復了北京的國都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後,改用公元紀年

義勇軍進行曲》自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就成為臨時的國歌。1978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曾經修改了國歌歌詞,但是於1982年恢復為原來的歌詞。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以憲法修正案規定,《義勇軍進行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自開國那天起,就是「五星紅旗」;《決議》對國旗圖樣含義作出解釋:「象徵中國革命人民大團結。」

參考文獻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