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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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
签署日1978年8月12日 (1978-08-12)
生效日1978年10月23日 (1978-10-23)
签署者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交部长黄华
日本 外务大臣园田直
缔约方 中国
 日本国
语言中文日本语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日语:日中平和友好条約),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日语:日本国と中華人民共和国との間の平和友好条約),是1978年8月1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两国代表在北京缔结的亲善条约。

过程

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日本内阁总理大臣田中角荣签署的《中日联合声明》中写明“两国同意进行以缔结友好和平条约为目的的谈判”,该缔约谈判在1975年1月开始。但是迫于苏联的强大军事压力,日本政府不得不放缓推进改善日中关系的进程,谈判久未能取得突破。1975年10月,日本众议院议员小坂善太郎访华,时任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表明“反对霸权主义”是中日缔约谈判的关键,如果日本国内感到为难,可以适当推迟缔约,但不应该从《共同声明》的立场后退。

1978年7月,谈判在北京重启,经过密集的16次谈判,终于达成了友好和平条约的共识。1978年8月12日,在国务院总理华国锋、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等中方领导人见证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黄华日本国外务大臣园田直在北京人民大会堂签署了《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同年8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批准了条约。10月16日、10月18日,日本众议院、参议院分别批准条约。10月22日至29日,中国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正式访问日本,并出席《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批准书交换仪式,受福田赳夫政府和民间的热烈欢迎和隆重接待。23日,条约批准书交换仪式在总理大臣官邸举行。中国外交部长黄华、日本外相园田直在文书上用代表中日两国传统文化的毛笔签字,然后交换文书,《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正式生效。

内容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在文本上十分简单。条约规定:缔约双方应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友好关系;确定彼此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或武力威胁;继续为开展经济和文化合作,促进两国人民的往来而努力;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太地区或其他任何地区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双方确认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各方同第三国关系的立场。[1]

条约有效期为十年,可以在最初十年期满之时其后任何时候提前一年提出终止。至今中日两国都没有宣布终止条约,所以条约一直自动继续有效。

影响

昭和天皇
邓小平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在中日关系史上有着重要的意义,是“中日四个双边关系文件”之一(其余三份为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1998年的《中日联合宣言》和2008年的《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条约以法律形式正式确认了1972年《中日共同声明》的原则,为中日两国全面友好关系奠定了政治基础。

将反对霸权主义写入条约具有重大深远的影响。中日两国各自约束自己,不在亚太地区和其它地区谋取霸权,同时也反对其它国家谋取霸权。中日两国这一联合姿态对当时苏联的扩张是一次有力的打击。

当时邓小平访日时曾经强调中日间要“子子孙孙、世世代代友好”,而昭和天皇也表示“在两国悠久的历史中虽然一度发生过不幸的事情,但正如您所说的,那已成为过去。两国之间缔结了和平友好条约,这实在是件好事情,今后两国要永远和平友好下去。” 日本内阁总理大臣福田赳夫也说:“这种事情是绝不能让它重演的。这次的日中和平友好条约正是为了做到这一点而相互宣誓。”

邓小平对于条约有这样评价:“不仅在事实上,而且在法律上、政治上,总结了我们过去的关系。更重要的是,从政治上更进一步肯定了我们两国友好关系要不断地发展。”

参见

注释

  1.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注释第76,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430页。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