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外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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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外法權(extraterritoriality[1];exterritoriality[2])是免除本地法律司法權的情形,通常是外交談判的結果。例如,若一個甲國公民當在乙國訪問時享受治外法權,那麼這個人在涉嫌犯罪時,乙國的法院不能進行審判

傳統慣例的治外法權

治外法權通常是互相給予的,主要包括:

強壓的治外法權

治外法權過去常授予外交人員以外的外國僑民。19世紀,西方列強曾經在中國、埃及日本摩洛哥伊朗泰國,以這些司法制度不健全,或者存在酷刑的國家沒有能力作出人道判決或者判決過於主觀為理由,採取方法保護僑民單方面的治外法權。因此,在西方國家的強迫下,外國領事被授予處理所有與本國公民有關的民事刑事案件的權力,即領事裁判權。但是與此同時,也會給本國公民在異國犯罪而不受到及時,或完全不受到審判提供了庇護。

在中國的治外法權

在中國,1917年,德國奧匈帝國第一次世界大戰中成為中國的敵對國,而被廢除不平等條約。中華民國在這幾十年間致力於國際交涉,最終造成1924年蘇聯放棄其在中國的特權。1943年1月到1944年4月,先後有美國、英國比利時盧森堡挪威加拿大等6個國家與中國簽訂條約,取消在華治外法權及有關特權。1945年4—5月瑞典荷蘭與中國簽訂放棄在華治外法權及解決有關事件的條約。義大利和日本因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成為中國的敵對國失去他們的治外法權地位。1946年2月28日簽署互換了《關於法國放棄在華治外法權及其有關特權條約》(中法平等新約),法國也放棄其在中國的特權,至此列強在中國的治外法權完全終結。

軍事基地相關的治外法權

美軍在一些海外國家設立軍事基地,軍隊的成員和文職人員及其家屬在軍事基地外享受治外法權,如沖繩駐日美軍

現存的治外法權

參見

參考文獻

  1. Fei-Ling Wang. The China Order: Centralia, World Empire, and the Nature of Chinese Power. SUNY Press. 7 August 2017: 322–. ISBN 978-1-4384-6749-8. 
  2. 蘇亦工. 中法西用: 中国传统法律及习惯在香港.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02. ISBN 978-7-80149-75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