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建制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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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名:
行政建制鎮
分類鄉級行政區
位置 中國
創建法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數量21,263[1](2021)
應用範圍自治區直轄市
本級政府人民政府
上級縣級行政區
下級行政村基層群眾自治組織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介於縣級行政區)與(或村級區劃)之間,與「」同層次的行政區劃單位,現為鄉級區劃主要類型,常與同層次區劃單位「鄉」一起使用,合稱為「鄉鎮」。

為區別於自然形成的村鎮集鎮市鎮,作為行政區劃類型的「鎮」常被稱為「行政建制鎮」或「建制鎮」。

歷史

清朝

清朝即在以下行政區劃中,城、鎮是傳統政治和消費中心;鎮偏重於鄉村間的商業中心,經濟上有助於鄉村。1909年1月18日(光緒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清政府頒佈《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規定在50000人口以上的村莊集地建鎮,設自治組織,議決及辦理地方自治事宜,這是明確規定鎮建制的首部法規。[2]

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

中國,在城鎮規劃和建設中官方常用的術語有「小城鎮」和「集鎮」。大陸自1980年代特別是進入1990年代以後,隨着快速的工業化和城鎮化,城鎮建設納入縣級及其以上政府的統一規劃,一定規模的市鎮規劃設計與建設建立了相應的標準。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鎮的設置缺乏統一規定,鎮建制過多。到1954年底,全境設有5400個鎮,其中人口2000以下的920個,人口2000—5000的2302個,人口5000—10000的1373個,人口10000—50000的784個,人口50000以上的21個。1955年6月國務院發佈《關於設置市、鎮建制的決定》,明確了設鎮標準。1975年和1978年的兩部憲法均廢除鄉建制,而保留了鎮建制。至1978年底,全國僅有2173個鎮。人民公社制度取消後,鎮的建設得到重視。

1984年11月29日,國務院曾公佈全國統一的建鎮標準,該標準在1984年至2016年間執行[3]

  1. 凡縣級地方國家機關所在地,均應設置鎮的建制。
  2. 總人口在二萬以下的鄉,鄉政府駐地非農業人口超過二千的,可以建鎮。
  3. 總人口在二萬以上的鄉,鄉政府駐地非農業人口佔全鄉人口10%以上的,也可以建鎮。
  4. 少數民族居住地區、人口稀少的邊遠地區、山區和小型工礦區、小港口、風景旅遊區、邊境口岸等地,非農業人口雖不足二千,如確有必要,也可設置鎮。

歷年建制鎮數量

中國歷年鎮數量列表[4]
年份
1961年 4429
1978年 2173
1986年 10717
1988年 11481
1990年 12084
1991年 12455
1992年 14539
1993年 15806
1994年 16702
1995年 17532
1996年 18171
2000年 20312
2001年 20358
2002年 20601
2003年 20226
2004年 19883
2005年 19522
2006年 19369
2007年 19249
2008年 19234
2009年 19322
2010年 19410
2011年 19683
2012年 19881
2013年 20117
2014年 20401
2015年 20515
2016年 20883
2017年 21116
2018年 21297

參考文獻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