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藏內善後章程

出自求聞百科

欽定藏內善後章程》,又稱《欽定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或《新訂西藏章程二十九條》,據說是清朝政府於1793年(乾隆五十八年)正式頒布的整頓西藏各項事務的章程。此章程是清朝對藏政策的重要依據。馮明珠認為它是隨着清朝處理涉藏事務而逐漸形成的章程,並不是特定的單一文獻。[1]

1846年,駐藏大臣琦善就當時的種種弊端擬定《裁禁商上積弊章程》,削弱駐藏大臣的權力。

背景

1791年(乾隆五十六年),廓爾喀(今尼泊爾)因與西藏鹽稅銀錢糾紛與白教活佛夏瑪巴唆使,軍隊入侵西藏,意圖搶掠遍布西藏各地的寺廟中的財富。當時,西藏政府請求清政府派兵支援。

1792年(乾隆五十七年),乾隆帝清朝大將軍福康安參贊大臣海蘭察率領清兵支援當地藏兵,將廓爾喀軍隊驅返喜馬拉雅山南麓,甚至還反攻至廓爾喀首都陽布外二十公里的熱鎖橋,迫使廓爾喀向清朝五年朝貢一次。驅逐廓爾喀軍隊之後,清朝官兵以完善西藏行政為由,訂立了治理西藏的多項章程,要求以「金瓶掣籤」認定達賴喇嘛班禪喇嘛與各大呼圖克圖轉世靈童

據說1793年,上述章程的部分條款彙編成《欽定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並翻譯成藏文。章程對西藏的宗教事務、外事、軍事、行政和司法做出了詳細的規定。章程的第一條規定,認定活佛轉世實行金瓶掣籤制度。然而在清朝的官方文獻中,並沒有收錄這份章程。[2]中國社科院的研究員於1983年曾尋找《水牛年文書》的藏文原件,但無結果。[3]

版本

欽定二十九條,目前所見只有藏文本一種文本形式,而藏文本可以見到的,至少有三種大同小異的抄本。漢文本不以二十九條的形式,而是分散在福康安孫士毅惠齡和琳等人的奏摺乾隆皇帝的硃批諭旨中。[4]

內容

牙含章《達賴喇嘛傳》漢文本62頁下面是從據稱原西藏政府檔案冊《水牛年奏摺》中引出的《欽定藏內善後章程》29條內容:

(一)大皇帝特賜一金瓶,今後遇到尋認靈童時用滿、漢、藏三種文字寫於簽牌上,放進瓶內,由呼圖克圖和駐藏大臣在大昭寺釋迦佛像前正式掣籤認定。

(二)今後鄰近各國來西藏的旅客和商人,或達賴喇嘛派往域外人員,須由該管主腦呈報駐藏大臣衙門簽發路證,並在江孜和定日兩地方新派官兵檢驗。

(三)鑄造「乾隆寶藏」字樣金幣,邊緣鑄年號,背面鑄藏文。駐藏大臣派漢官會同噶倫對所鑄造之章卡進行檢查,以求質量純真。

(四)設3000名正規軍隊:前後藏各駐1000名,江孜駐500名,定日駐500名,前藏代本由駐拉薩游擊統轄,日喀則(後藏)、江孜、定日各地代本,由日喀則都司統轄。

(五)關於軍隊編制,代本下設甲本、如本和定本等,由駐藏大臣和達賴喇嘛挑選年輕有為者充任,並發給執照。

(六)今後徵調兵丁,每年每人應發糧食2石5斗,總共為7500石。受徵調的兵員,由達賴喇嘛發給減免差役的執照。

(七)關於軍隊裝備,十分之五用火槍,十分之三用弓箭,十分之二用刀矛。各兵丁要經常操演。

(八)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的收入及開支,駐藏大臣每年春秋兩次進行審核。

(九)吉隆、絨夏、聶拉木等地方免去兩年一切大小差徭,宗喀、定日、喀達、從堆等地方各免去一年的差徭。?免去前後藏所有人民鐵豬年以前所欠的一切稅收。

(十)駐藏大臣督辦藏內事務,應與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平等,共同協商處理政事,所有噶倫以下的首腦及辦事人員以至活佛,皆是隸屬關係,無論大小都得服從駐藏大臣。

(十一)噶倫缺補時,從代本、孜本、強佐中考察個人政績,由駐藏大臣和達賴喇嘛共同提出兩個名單,呈報大皇帝選擇任命。其餘人員可由駐藏大臣和達賴喇嘛委任,並發給滿、漢、藏三種文字的執照。

札什倫布的工作人員,由班禪額爾德尼和駐藏大臣協商委任。

(十二)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在世時,其親屬人員不准參預政事。

(十三)駐藏大臣每年分春秋兩季出巡前後藏各地和檢閱軍隊。各地漢官和宗本等,如有欺壓和剝削人民事情,予以查究。

(十四)今後廓爾喀、不丹、錫金等藩屬之回文,必須按照駐藏大臣指示繕寫。關於邊界的重大事務,更要根據駐藏大臣的指示處理。外方所獻的貢物,也須請駐藏大臣查閱。所有噶倫都不得私自向外方藩屬通信。

(十五)西藏的吉隆、聶拉木等地區和廓爾喀疆土相連,又為交通要道,須樹立界碑,限制互相出入。

(十六)今後邊宗宗本均由小宗宗本及軍隊頭目中選派,任滿三年後考查成績,如果辦理妥善升用,否則革退。

(十七)普通士兵有戰鬥能力者,雖非貴族亦得升任定本甚至逐級升至代本。

(十八)堪布應選學問淵博、品德良好者充任之。其人選由達賴喇嘛、駐藏大臣及濟嚨呼圖克圖等協商決定,並發給加蓋以上3人印章的執照。

(十九)政府稅收,照所定新舊章卡兌換之數折收。公平採買各物。

(二十)吉隆、聶拉木兩地方抽收大米、食鹽等稅,除非請示駐藏大臣同意,不得私自增加稅額。

(二十一)今後所有免役執照一律收回,所有差役平均負擔。其因實有勞績,需要優待者,由達賴喇嘛和駐藏大臣協商發給免役執照。

(二十二)達賴喇嘛所轄寺廟之活佛及喇嘛,一律詳造名冊,於駐藏大臣衙門和達賴喇嘛處各存一份,以便檢查。

(二十三)青海蒙古王公前來迎請西藏活佛,須由西寧大臣行文駐藏大臣,由駐藏大臣發給通行護照,並行文西寧大臣,以便查訪。

(二十四)各活佛頭目等因私外出時,一律不得派用烏拉;因公外出時,由駐藏大臣和達賴喇嘛發給執票派用烏拉。

(二十五)對犯人所罰款項、沒收財產,必須登記,呈繳駐藏大臣衙門。無論公私人員如有訴訟事務,均須依法公平處理。

(二十六)每年操演軍隊所需用之彈藥,由噶廈派妥員攜帶駐藏大臣衙門之公文,前去工布地方製造。

(二十七)所有卸任之噶倫及代本,應將公館及莊園移交新任,不得據為私有。

(二十八)不得提前發給活佛及喇嘛之俸銀。

(二十九)派人催繳賦稅,應按規定期限辦理。各村逃亡戶之賦稅負擔應予減免。

後續發展

1846年,駐藏大臣琦善就當時的種種弊端擬定《裁禁商上積弊章程》,奏准施行,其中放棄對商上財政的審核權、奏罷訓練藏軍成例,削弱了此後駐藏大臣的權力,《清史稿》等說清朝頒布該法後,使清政府喪失了對西藏的財權和兵權。[5][6]

參考文獻

  1. 王一樵. “第四届国际汉学会议──档案考掘与清史研究:新材料与新视野”分场会议纪要 (PDF). 台大歷史系學術通訊. 2012年10月, (No. 13): 28. 
  2. 劉漢城. 《西藏自古以来就不是中国的一部份:用中国的官方权威文献明证》. 雪域出版社. 17 October 2019: 591. ISBN 978-986-96193-9-4. 
  3. 藏文《水牛年文书》和《新订章程二十九条》探析. 西藏研究. 1993年, (第三期) –透過中國西藏網. 
  4. 张云: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的形成与版本问题. 中國人民大學清史研究所. 
  5. 周偉洲. 驻藏大臣琦善改订西藏章程考. 《中國邊疆史地研究》. 2009年3月 [2018-07-10]. 
  6. 鏈接至維基文庫 清史稿/卷525. 維基文庫 (中文). "自琦善奏定後,而中國御藏之財權失。...總之,乾隆所定製度,蕩然無存矣。"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