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选举,简称间选,即政府首脑或立法机关的议员是由民众先选择一些代表,再由这些代表投票而产生。因此,选民不会直接投票予他们支持的参选人。相对概念为“直接选举”(直选)。
议会制
日本、印度、以色列、德国、奥地利、意大利、西班牙、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实行的是内阁议会制,由于“议会无上”,政府首脑及内阁成员权利源自国会,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是由国会选出,得到选民信任而成议会多数党派者可以执政。
美国
美国总统选举实际上是间接选举,但是由全民普选方式举行,产生方式是由选举人票(选举人由直选产生)所决定——除了缅因州和内布拉斯加州两个州按普选票得票再依照国会选区分配选举人票外,其余48个州和华盛顿特区均实行“胜者全得 (winner-take-all) ”制度,即把本州的选举人票全部给予在该州获得相对多数普选票的总统候选人。也就是说,选民的票数只能以选举人票为代表,再由选举人票的多寡而决定何人当选。但这亦会出现普选票较多,却得不到多数选举人票的情况。此情况在总统选举里于1824年、1876年、1888年、2000及2016年曾出现过。特别是2000年是美国总统选举结果较为争议的一次,选举结果需要三十六天才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定夺。在2016年,川普当选总统时,也出现普选票较少但是赢到多数选举人票的情况。
此外,美国的两大政党,民主党及共和党在总统提名上均实行间接选举,两党的选民在所属州分举行的初选或党团会议投票选出党代表,党代表再依照初选及党团会议结果投票给候选人,经全国党代表大会举行确认总统候选人。各州按人口、议员代表比例有一定数目的党代表,如人口最多及议员数目最多的加利福尼亚州在两党皆拥有最多的党代表票。
韩国
大韩民国在1972-1981年在总统及国会选举改为间接选举,由总统提名的统一主体国民会议选举团进行总统选举,并提名三分之一的国会议员。实际上,这个政策是加强朴正熙及全斗焕总统的独裁统治。1981年的第十二任总统选举是由5000人的选举团产生。1987年恢复总统直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权力。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均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
立法机关选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公民可以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区县级)的人大代表,而区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则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则不仅有下一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的代表,亦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选出的代表。
地方领导人选举与国家领导人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各级机关领导人与国家领导人均由对应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
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对应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家军委主席等国家领导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其他国家
除了以上国家,其他也同样由间接选举产生的国家元首职位,包括印度总统、德国总统及州长、巴基斯坦总统、孟加拉总统、缅甸总统、伊朗最高领袖、哈萨克总统及参议院、马达加斯加总统、南非总统、瓦努阿图总统、意大利总统、爱沙尼亚总统、拉脱维亚总统、匈牙利总统、以色列总统、黎巴嫩总统、千里达和多巴哥总统及国会(主要是参议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法国参议院、爱尔兰参议院、布隆迪参议院等例子。
法国参议院议员选举采用间接选举制度,由全国16多万名代表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