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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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权利是指个人或集体有选择他们在私人或公众场合所使用的语言的权利。此权利不论使用者的种族、国籍和被选择语言在某一特定区域内的使用人数,都应一律平等对待[1]

语言权利包括法律上及行政上的措施,及允许教育机构、媒体有选择他们所使用的语言之权利[1]。地方语言自由可以归结为一种自然人权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表明:“在那些存在着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的国家中,不得否认这种少数人同他们的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

残疾人权利公约》第30条表明:“残疾人应有权利,在与其他人平等基础上,被承认及支持其特有之文化与语言认同,包括手语聋人文化。”

关于语言权利的重要文件包括《世界语言权利宣言》、《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及《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

参见

参考资料

  1. 1.0 1.1 Prof. Peter L. Patrick. Linguistic Human Rights : A Sociolinguistic Introduction. Department of Language & Linguistics, University of Essex. [2010-07-16].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