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的重大包裹标明重量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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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标明重量(航运包裹)公约
航运的重大包裹标明重量公约
签署日1929年6月21日
地点 瑞士日内瓦
生效日1932年3月9日
保管方国际劳工局局长
语言法语
英语

航运的重大包裹标明重量公约(英语:Marking of Weight (Packages Transported by Vessels) Convention)是1929年6月21日第十二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一项公约,又称1929年标明重量(航运包裹)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第27号公约(C027)[1][2]公约于1932年3月9日生效。[3]

内容

公约[4]第一条规定缔约国国境内交付的总重量在1公吨以上(含)的包裹物件需标明重量。

批准情形

截至目前,已有66个国家批准该公约。国民政府于1931年6月24日代表中国批准该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则于1984年6月11日承认该公约,公约同日对中国生效。[1][3]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