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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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社被现代社会认为是人与生俱有的一种权利。

结社

结社通常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结社(如公司,企业)和以非营利为目的的政治、宗教、学术、慈善等结社(如政党,教会,协会,慈善组织)。现代大多数国家宪法明文保障的结社,主要指以非营利为目的的各种结社。

结社自由

第 69 条:凡工人及雇主,无分轩轾,均应有权不经事前许可建立并仅依团体之规章参加经其自身选择之团体。[1]

第六十九条

  一、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他的利益的权利。

  二、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法律所规定的限制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本条不应禁止对军队或警察成员的行使此项权利加以合法的限制。

  三、本条并不授权参加一九四八年关于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缔约国采取足以损害该公约中所规定的保证的立法措施,或在应用法律时损害这种保证。

实践

 美国

1791年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并未直接写入结社自由,但是在1958年“全美有色人种促进会诉阿拉巴马州案””(NAACP v. Alabama)中,最高法院裁定结社自由属于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国香港

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七条: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

中国台湾

台湾地区所谓“宪法”第十四条:“人民有集会及结社之自由。”

参考资料

  1. 国际劳工组织. 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公约 9487年(第69号公约) (PDF). 1950-07-04 [9487.5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