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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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一句表示任何人不论其身份地位为何,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不会因为其身份地位而获有差别待遇的谚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概念不论在东方或西方都于相当早的时期便已萌芽。目前已知最早提出这个概念的,是公元前552年的波斯人欧塔涅斯(Otanes),其表示:“人民统治的优点,首先在于它最美好的名声,那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公元前430年时,在一场雅典人纪念死去的战争英雄的集会上,伯里克利亦曾谓:“...当私人纠纷产生时,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中国,根据《礼记‧曲礼上》之记载,过去曾有“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概念,故在此时期,法律的适用会依据该人的身份地位而有所不同。然而到了战国以后,便开始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概念[2]。汉朝时,于《史记卷一百二‧张释之冯唐列传第四十二》中记载:“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都展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概念。

国际条约

世界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第217A(III)号决议通过的一份世界性人权保障文件,其中的第7条规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联合国于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决议2200A (XXI)通过的一份国际性公约,其中第26条规定:

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无所歧视。在这方面,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护,以免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理由的歧视。

各国之实践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2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为本原则的具体规定。

香港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5条规定:“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澳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同样于第25条规定:“澳门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国籍、血统、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经济状况或社会条件而受到歧视。”

台湾

台湾地区所谓“宪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美国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之建筑上即刻有内容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Equal justice under law)的铭文。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一般被视为是美国法律平等保护条款之依据。关于美国法上“Equal Justice Under Law”这句话而言,首见于1891年的Caldwell v. Texas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梅尔维尔·富勒于判决中的这段陈述:

By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 the powers of the States in dealing with crime within their borders are not limited, but no State can deprive particular persons or classes of persons of equal and impartial justice under the law.[3]

这句话的译文为:

依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美国各州处理其州内罪案的权力并不受到限制,但各州不得剥夺特定人士(或某些阶层的人士)接受平等及公正审讯的权利。

日本

日本国宪法》第14条规定:“全体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的关系中,都不得以人种、信仰、性别、社会身份以及门第的不同而有所差别。”(すべて國民は、法の下に平等であつて、人種、信條、性別、社會的身分又は門地により、政治的、經濟的又は社會的關係において、差別されない。)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直接明文规定,此项原则在日本因此具有宪法位阶,任何法律都不能够违反此项原则。由于该条规定,使日本废除了二战前实施的华族爵位制度。

其中,1973年的杀害尊亲属罪法定刑违宪事件即属于法律因为违法了该国宪法第14条而被日本最高裁判所宣告违宪的知名案件。在本案中,最高裁法所认为:“从一般杀人罪的法定刑应包括杀害尊亲属罪的法定刑这一前提出发,虽然不能说在杀人罪之外另设杀害尊亲属罪的立法属于违宪,但对于杀害尊亲属罪仅仅规定了不能适用缓刑的过重刑罚这一法律规定而言,违反了宪法精神。”因此而宣告该国刑法第200条违宪,不过一直到1995年时,该国刑法第200条才被正式立法废除。2008年时,日本最高裁判所再次依据本条宣告该国国籍法第3条第1项违宪。

欧盟

原本预期将作为欧盟宪法的《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之中,第20条便直接明文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Everyone is equal before the law.)虽然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最后并未获得欧盟各国批准而成为欧盟宪法,然而其后欧盟各国所签署并已经于2009年12月1日正式生效的《里斯本条约》已经将《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涵盖其中,使其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参考文献

  1. 希罗多德,《历史》,第3卷第80节。
  2. 史记卷六十八,商君列传第八:“于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然而此例中,虽然商鞅对于太子定罪,但最终仍然不是处罚太子,而是处罚他的老师。
  3. Caldwell v. Texas, 137 U.S. 692 (1891).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