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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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
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
签署日1983年6月20日
地点瑞士日内瓦
生效日1985年6月20日
保管方国际劳工局局长
语言法语
英语

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英语: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and Employment (Disabled Persons) Convention)是1983年6月20日第六十九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一项公约,又称1983年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第159号公约(C159)[1][2]公约于1985年6月20日生效。[3]

内容

公约[4]第二章列明了公约相关原则,规定缔约国应制定、实施并定期检查关于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的国家政策,该政策应致力于保证为各类残疾人提供适当的职业康复措施,以及增加残疾人在公开劳工市场中的就业机会,且该政策应基于机会平等的原则。

公约第三章列明了相关主管机关应采取的措施。

批准情形

截至目前,已有84个国家批准该公约。[3]中国于1987年9月5日批准公约,公约于1988年2月2日对中国生效。[4]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