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国籍

求闻百科,共笔求闻

无国籍(英语:Statelessness),是指法律上没有任何国家的国籍。也被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

无国籍人士是指某人不被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认为是其国民,从而没有任何国籍;或者说,其人处于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状态。在居住地通常无人权保障,在国际社会则不享受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

判定无国籍人士要注意以下情况:如果只是一个人主张他是无国籍,并不能得到国际公约上定义的无国籍认可;此外,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不适用于下列情况的无国籍人:该人犯下了国际公约所定义的反人类罪灭绝人类罪侵略罪战争罪,或者该人曾有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罪行并被认为有罪。

成为无国籍人士的原因

  • 法律因素:
    • 父母身份:在采用纯血统主义确定国籍的国家,无国籍人所生子女,是无国籍人。
    • 弃婴:在采用纯血统主义确定国籍的国家,无法确定父母身份的婴儿若无人领养,会成为无国籍人。
    • 出生在有争议的领土:如果婴儿出生在一个不被国际承认或者没有现代国家声称主权的地区,有可能成为无国籍人。
    • 婚姻:若一国法律规定,本国人与外国人结婚即丧失本国国籍,但另一国法律则规定不因同本国人结婚而获得本国国籍,则该人结婚后会成为无国籍人。
  • 政治因素:
    • 剥夺国籍:被剥夺了国籍而没有其它国籍的人会成为无国籍人,该种剥夺可以针对某个个人(例如奥萨马·本·拉登)或一整个群体(例如十月革命后的白俄以及缅甸罗兴亚人)。
    • 政权变化:一个政权战争等原因灭亡后没有新的政权取代,因此造成的无政府状态或政府失能状态会导致当地人出现集体无国籍的情况,新政府成立后需要核发相关文件证明这些人的国籍。
  • 个人因素:有些人出于政治立场、宗教信仰经济利益等因素而自愿放弃国籍,成为无国籍人,但这种做法在很多国家不被允许和承认。

历史和现状

历史

现状

  • 香港世居的南亚裔人士,在香港回归前,一度因为其非华裔身份而要变成无国籍人士,后来英国把居英权计划扩展至给予这一群人士,使他们可以取得英国公民身份。有关计划亦同时适用于一批父祖辈来自印尼伊朗等地的非华裔居民。
  • 台湾近年来因外籍劳工日益增加,部分外劳因感情问题、逃逸、逾期居留或遣返,致其在台生育之子女面临生父不详、生母失联等处境,成为外国籍、无国籍或国籍未明之儿童。
  • 外籍配偶在开始申请准归化国籍之后,因为已经先放弃原国籍,在取得归化许可,领到身份证之前,可能因为离家出走、离婚或犯罪等因素,导致申请归化遭到驳回,此时即成为无国籍人。
  • 由于日本不承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一个国家,因此拒绝加入大韩民国国籍的在日本朝鲜族人士被登记为“朝鲜籍”。他们实际上为无国籍状态,曾有朝鲜籍人士被韩国边境管理部门拒绝发放签证[5]
  • 居住在科威特贝都因人部落,估计有120,000人[6]
  • 居住在缅甸的少数民族罗兴亚人,约500,000人[6]
  • 原居印度,后来移民到现在孟加拉国地区的比哈尔人少数民族,在孟加拉国独立后自认是巴基斯坦人因而不肯归化,但巴基斯坦政府亦没有很快收容。目前200,000多人仍然住在孟加拉的难民营中[6]
  • 1992年,斯洛文尼亚政府秘密地将很多罗姆人从永久定居者的名单中抹去,以免给与他们新成立国家的国民待遇。这些人由此成为事实上的无国籍人。政府称抹去的记录有29,064个,但其他独立机构声称有80,000左右[6]

法律关系

义务

无国籍人士对目前所居住的国家负责,遵守所在国的法律。

权利

  • 不受歧视:不因为种族信仰、原籍而受到所在国的歧视。
  • 向法院申诉的权利,无国籍人有权向所在国法院提出申诉。
  • 行动的自由,凡是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的缔约国,都应给予无国籍人士,在其居住地和所在国家自由行动的权利。

待遇

凡是关于无国籍人士地位的公约的缔约国,都必须给予无国籍人以一般外国人所获的待遇对待。各国的国籍法有不同的对无国籍人士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但一般不低于所在国对于外国人的规定。

以下是《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的缔约国所必须给出的待遇:

  • 公共救济:在公共救济和援助方面,给予其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 身份证件:无国籍人所在国家,对在其领土内不持有旅行证件的任何无国籍人,发放身份证件。
  • 财政征收:不得对无国籍人士,征收额外或高于其本国国民的任何捐税或费用。
  • 入籍:应便利无国籍人士入籍或同化。

减少无国籍状态的措施

由于20世纪前50年,国家主权不稳定,产生了很多无国籍人士。因此联合国于1954年9月20日,制定了《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为了保护人们成为或继续保持无国籍人状态。1961年8月30日,联合国为了减少因为两次世界大战而成为的无国籍人,制定了《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注释

  1. 张在虎. 《二战后初期中苏关于中国俄侨问题的交涉与斗争——以苏联恢复俄国侨民苏联国籍为中心》. 俄罗斯研究 (上海市: 华东师范大学). 2008, (2008年1期). ISSN 1009-721X (简体中文). 
  2. 2.0 2.1 阿部由理香. 《战后初期在日台湾人的国籍变更问题——以涩谷事件的考察为中心》. 日据时期台湾殖民地史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北京市: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2009, (2009年): 403–409 (繁体中文). 
  3. 严海玉. 《〈日本国籍法〉对在日朝鲜人的作用》. 东北亚论坛 (吉林省长春市: 吉林大学). 2010, (2010年第3期): 117–123. ISSN 1003-7411 (简体中文). 
  4. 中尼边境达曼人迎接新生活. 编辑:李卿. 中国新闻网. 2018-08-07 [2019-04-07] (简体中文). 
  5. “조선적 재일동포 여행증명서 발급거부는 정당”. 종합일간지 : 신문/웹/모바일 등 멀티 채널로 국내외 실시간 뉴스와 수준 높은 정보를 제공. 2010-09-30 [2019-06-25] (朝鲜语). 
  6. 6.0 6.1 6.2 6.3 "The Human Rights of Stateless Persons", Weissbrodt and Collins, Human Rights Quarterly 28.1 (2006) 245-276.

参考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