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的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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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
类别 |
社会政治学 |
无国籍(英语:Statelessness),是指法律上没有任何国家的国籍。也被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
无国籍人士是指某人不被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认为是其国民,从而没有任何国籍;或者说,其人处于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状态。在居住地通常无人权保障,在国际社会则不享受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
判定无国籍人士要注意以下情况:如果只是一个人主张他是无国籍,并不能得到国际公约上定义的无国籍认可;此外,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不适用于下列情况的无国籍人:该人犯下了国际公约所定义的反人类罪、灭绝人类罪、侵略罪或战争罪,或者该人曾有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罪行并被认为有罪。
成为无国籍人士的原因
历史和现状
历史
- 白俄无国籍问题。苏联政府在1921年废除所有政治流亡者的公民身份,使其沦为无国籍者。
- 日本外地居民
- 1945年8月,日本无条件投降,并丧失所有殖民地主权。外地(朝鲜半岛、台湾岛、关东州、桦太厅等地)本土居民失去日本国籍。除朝鲜半岛外,外地分属中华民国(中国)、苏联。1945年10月,中华民国政府光复台湾。次年1月,中华民国政府以《台湾同胞国籍恢复令》规定,自1945年10月25日起,台湾人恢复中华民国国籍[2]。在中国大陆地区,原籍日本的朝鲜人被中华民国政府视为外国公民,允许加入中华民国国籍。1948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韩民国相继建国。朝鲜半岛之外的朝鲜人被分别归属两国国籍。在苏联的,原日本外地居民的朝鲜人被苏联政府视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而1945年后,仍留居日本本土的人在日朝鲜人和台湾人,则被逐渐剥夺公民待遇。1947年5月,日本政府颁布《外国人登录法》,第11条规定,台湾人和朝鲜人是外国人[2]。所谓“旧金山和约”对日生效的1952年4月28日,根据日本政府相关文件,朝鲜人和台湾人被彻底剥夺日本国籍。此后,在日朝鲜人对个人身份的选择,共有四种,即日本国籍、朝鲜国籍、韩国国籍、事实上无国籍(可以选择朝韩其一,但相关人士不愿意选择)[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曾存在的中国境内长期居住的外国人和其后裔无国籍问题。
现状
- 在香港世居的南亚裔人士,在香港回归前,一度因为其非华裔身份而要变成无国籍人士,后来英国把居英权计划扩展至给予这一群人士,使他们可以取得英国公民身份。有关计划亦同时适用于一批父祖辈来自印尼及伊朗等地的非华裔居民。
- 台湾近年来因外籍劳工日益增加,部分外劳因感情问题、逃逸、逾期居留或遣返,致其在台生育之子女面临生父不详、生母失联等处境,成为外国籍、无国籍或国籍未明之儿童。
- 外籍配偶在开始申请准归化国籍之后,因为已经先放弃原国籍,在取得归化许可,领到身份证之前,可能因为离家出走、离婚或犯罪等因素,导致申请归化遭到驳回,此时即成为无国籍人。
- 由于日本不承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一个国家,因此拒绝加入大韩民国国籍的在日本朝鲜族人士被登记为“朝鲜籍”。他们实际上为无国籍状态,曾有朝鲜籍人士被韩国边境管理部门拒绝发放签证[5]。
- 居住在科威特的贝都因人部落,估计有120,000人[6]。
- 居住在缅甸的少数民族罗兴亚人,约500,000人[6]。
- 原居印度,后来移民到现在孟加拉国地区的比哈尔人少数民族,在孟加拉国独立后自认是巴基斯坦人因而不肯归化,但巴基斯坦政府亦没有很快收容。目前200,000多人仍然住在孟加拉的难民营中[6]。
- 1992年,斯洛文尼亚政府秘密地将很多罗姆人从永久定居者的名单中抹去,以免给与他们新成立国家的国民待遇。这些人由此成为事实上的无国籍人。政府称抹去的记录有29,064个,但其他独立机构声称有80,000左右[6]。
法律关系
义务
无国籍人士对目前所居住的国家负责,遵守所在国的法律。
权利
- 不受歧视:不因为种族、信仰、原籍而受到所在国的歧视。
- 向法院申诉的权利,无国籍人有权向所在国法院提出申诉。
- 行动的自由,凡是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的缔约国,都应给予无国籍人士,在其居住地和所在国家自由行动的权利。
待遇
凡是关于无国籍人士地位的公约的缔约国,都必须给予无国籍人以一般外国人所获的待遇对待。各国的国籍法有不同的对无国籍人士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但一般不低于所在国对于外国人的规定。
以下是《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的缔约国所必须给出的待遇:
- 公共救济:在公共救济和援助方面,给予其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 身份证件:无国籍人所在国家,对在其领土内不持有旅行证件的任何无国籍人,发放身份证件。
- 财政征收:不得对无国籍人士,征收额外或高于其本国国民的任何捐税或费用。
- 入籍:应便利无国籍人士入籍或同化。
减少无国籍状态的措施
由于20世纪前50年,国家主权不稳定,产生了很多无国籍人士。因此联合国于1954年9月20日,制定了《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为了保护人们成为或继续保持无国籍人状态。1961年8月30日,联合国为了减少因为两次世界大战而成为的无国籍人,制定了《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注释
- ↑ 张在虎. 《二战后初期中苏关于中国俄侨问题的交涉与斗争——以苏联恢复俄国侨民苏联国籍为中心》. 俄罗斯研究 (上海市: 华东师范大学). 2008, (2008年1期). ISSN 1009-721X (简体中文).
- ↑ 2.0 2.1 阿部由理香. 《战后初期在日台湾人的国籍变更问题——以涩谷事件的考察为中心》. 日据时期台湾殖民地史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北京市: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2009, (2009年): 403–409 (繁体中文).
- ↑ 严海玉. 《〈日本国籍法〉对在日朝鲜人的作用》. 东北亚论坛 (吉林省长春市: 吉林大学). 2010, (2010年第3期): 117–123. ISSN 1003-7411 (简体中文).
- ↑ 中尼边境达曼人迎接新生活. 编辑:李卿. 中国新闻网. 2018-08-07 [2019-04-07] (简体中文).
- ↑ “조선적 재일동포 여행증명서 발급거부는 정당”. 종합일간지 : 신문/웹/모바일 등 멀티 채널로 국내외 실시간 뉴스와 수준 높은 정보를 제공. 2010-09-30 [2019-06-25] (朝鲜语).
- ↑ 6.0 6.1 6.2 6.3 "The Human Rights of Stateless Persons", Weissbrodt and Collins, Human Rights Quarterly 28.1 (2006) 245-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