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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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法(英语:Nationality law),为规范国籍之取得、丧失、回复与撤销的法律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基本法律。该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作出了法律规管。《国籍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自1980年9月10日施行。

根据《国籍法》取得国籍的人,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英国

这身份一般是通过和联合王国海峡群岛曼岛(即所谓“United Kingdom and Islands”)的连系而取得。在《1971年入境法案》下通过和不列颠岛屿的连系取得居留权的英国及殖民地公民,在1983年1月1日以后大都成为了英国公民。
英国公民是最常见的英国国籍,也是唯一自动拥有英国居留权的。
  • 英国海外领土公民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 citizens,简称BOTC,前称“英国属土公民”British Dependent Territories citizenship, BDTC
英国海外领土公民是和英国海外领土有着连系的人士。现在这类型人士因为《2002年英国海外领土法案》大多兼有英国公民身份。英国公民和英国海外领土公民的身份是可以同时拥有的。
英国海外公民是不合资格取得英国公民或英国属土公民身份的前英国及殖民地公民。多数是因着和前英国殖民地(例如马来西亚肯尼亚)的连系而取得英国及殖民地公民身份的人。
按照《1981年英国国籍法案》,英籍人士是没有英国及殖民地公民身份或任何英联邦国家公民身份的英籍人士。多数是跟前英属印度和1949年前的爱尔兰共和国有连系而取得这身份的。
英国国民(海外)在1981年的法案中并不存在。它是由《1985年香港法案》(Hong Kong Act 1985)和《1986年香港(英国国籍)令》(Hong Kong (British Nationality) Order 1986)所建立的。英国国民(海外)是香港的前英国属土公民中,于香港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前特别申请者。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香港英国属土公民都成为了英国海外公民。
受英国保护人士来自大英帝国中非由英皇拥有主权的保护国──名义上受英国君主保护的独立国家。受英国保护人士的身份是的特殊种类(sui generis)──它既不是英联邦公民(或旧式的英籍人士),传统上也不被视为英国国民,但亦非外国人(alien)。

 加拿大

通常是借着出生于加拿大境内自动获得,或父母至少其中一方是加拿大公民来取得,或者被一位或多位加拿大人收养而得到。此外,在过去四年中的至少三年于加拿大居住且又符合特定条件之永久居民也可获取加拿大国籍。

 美国

 葡萄牙

 新西兰

 新加坡

 马来西亚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