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法(英语:Nationality law),为规范国籍之取得、丧失、回复与撤销的法律。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基本法律。该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作出了法律规管。《国籍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自1980年9月10日施行。
根据《国籍法》取得国籍的人,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英国
- 英国公民(British Citizen)
- 英国海外领土公民(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 citizens,简称BOTC,前称“英国属土公民”British Dependent Territories citizenship, BDTC)
- 英国海外领土公民是和英国海外领土有着连系的人士。现在这类型人士因为《2002年英国海外领土法案》大多兼有英国公民身份。英国公民和英国海外领土公民的身份是可以同时拥有的。
- 英国海外公民(British Overseas citizens, BOC)
- 英籍人士(British subjects)
- 按照《1981年英国国籍法案》,英籍人士是没有英国及殖民地公民身份或任何英联邦国家公民身份的英籍人士。多数是跟前英属印度和1949年前的爱尔兰共和国有连系而取得这身份的。
- 英国国民(海外)(British Nationals (Overseas), BNO)
- 受英国保护人士(British protected persons, BPP)
加拿大
通常是借着出生于加拿大境内自动获得,或父母至少其中一方是加拿大公民来取得,或者被一位或多位加拿大人收养而得到。此外,在过去四年中的至少三年于加拿大居住且又符合特定条件之永久居民也可获取加拿大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