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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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英语: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简称强积金MPF),是香港的一项退休保障计划,香港立法局于1995年7月27日通过《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并在2000年12月1日正式实行。除了少数人士获豁免外,该计划强制18至65岁的香港雇员参与。雇主及雇员双方共同供款以成立基金。一般情况下,雇员要年满65岁或提出特殊原因,才可取回供款。

质疑

强积金实行后,成效受到质疑,包括被指回报率不大理想,甚至可能录得亏损,又被质疑行政费高、作为中介的金融机构成了最大得益者,以及对现时的老人无助等负面评价。

背景

早于1966年,港英政府已就在香港设立中央公积金的可行性展开研究。港英政府更分别于1987年5月13日、1991年7月10日、1993年12月15日举行的立法局会议上讨论公积金的可行性,但意见存在分歧。港英期间政府进行过公众咨询,仍不获社会普遍支持,主要因为受制于巨额款项,害怕令政府财政出现不稳定。1995年1月,港英政府宣布,由于人口老化等原因使公众对老年退休金计划的意见过于分歧,当局放弃推行老年退休金计划。1995年3月8日港英政府在立法局提出私营公积金计划,1995年7月27日立法局顺利通过《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2000年12月1日强制性公积金(简称“强积金”)制度实施。强积金制度是一个与就业有关、强制执行和属私营性质的公积金制度,年龄介乎18至65岁的雇员和自雇人士均须参加强积金计划。[1]

随着香港人口老化,2011年,65岁或以上人士占总人口13%;2021年,所占比例增至20%;预计到2041年,更会高达30%。在强积金制度实施之前,香港社会约340万的就业人士中,只有约三分一人享有退休保障。在强积金制度实施以后,直至2012年为止,近九成就业人士已获得某程度的退休保障。截至2012年9月底,全港接近100%的雇主及雇员、以及68%的自雇人士已参加强积金计划,强积金计划的资产净值总计达4,124.8亿港元。[2]

统计数字显示,截至2015年3月底,强积金总规模约5948.47亿港元,登记雇员数目达277.1万人。截至2015年6月底,强积金总规模约6201亿港元,登记雇员数目减少至256万人。

截至2017年12月底,强积金资产净值总计达8435亿港元,扣除收费和开支后的投资回报为2674亿港元、占总资产近三分一。截至2016年12月底,共有920万个强积金户口,每名强积金计划的成员平均持有15.4万港元;当中约3万个户口有累积超过100万港元强积金,约14万个户口累积超过50万港元,有87万个户口累积超过20万港元。

截至2019年9月底,强积金计划的净资产值为9050亿港元,其中供款额为6678亿港元,扣除收费和开支后的投资回报为2371亿港元,共有1002万个强积金户口;每名强积金计划的成员平均持有18.6万港元,累积逾100万港元的强积金账户达5万个。然而,受到2020年COVID-19疫情打击,强积金计划的净资产值截至2020年3月底减少至8680亿港元。

截至2021年6月23日,强积金总资产达到1.225万亿港元的历史新高。

强积金计划净资产

  • 截至2002年3月底:421.25亿
  • 截至2003年3月底:593.05亿
  • 截至2004年3月底:970.41亿
  • 截至2005年3月底:1243.16亿
  • 截至2006年3月底:1646.13亿
  • 截至2007年3月底:2111.99亿
  • 截至2008年3月底:2482.47亿
  • 截至2009年3月底:2177.41亿
  • 截至2010年3月底:3173.10亿
  • 截至2011年3月底:3782.8亿
  • 截至2012年3月底:3907.44亿
  • 截至2013年3月底:4553.31亿
  • 截至2014年3月底:5161.92亿
  • 截至2015年3月底:5948.47亿
  • 截至2016年3月底:5925.78亿
  • 截至2017年3月底:7011.66亿
  • 截至2018年3月底:8566.92亿
  • 截至2019年3月底:8933.02亿
  • 截至2020年3月底:8677.81亿
  • 截至2021年3月底:11692.9亿元,当中64%(7455亿元)为强积金供款(已扣除提取款额),其余36%(4237.9亿元)为投资回报期
  • 截至2022年3月底:11208.68亿元,当中64%(7948.4亿元)为强积金供款(已扣除提取款额),其余36%(3260.27亿元)为投资回报

自强积金制度实施以来 2000年12月至2020年3月底期内总净供款:6946.49亿,净投资回报:1731.32亿,年率化内部回报率2.6%

基本规则

强积金“雇员自选安排”在一輌城巴的车身广告

根据强积金制度,雇员和雇主须按最低及最高收入水平,每个月分别向强积金受托人,注入有关雇员收入的5%或以上作为供款,自雇人士亦须以个人收入最少5%的作为强制性供款。强积金供款的最低有关收入水平为每月7,100港元。每月赚取超过HK$30,000的雇员,雇主和雇员的强制性供款上限均为HK$1,500,自雇人士供款上限为每年HK$300,000。雇员可于每年一次把供款户口的雇员供款部分的所有累算权益转移至另一计划。一般而言,累算权益须保存至计划成员年届65岁退休年龄方可提取。然而,基于计划成员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永久离开香港及提早退休的原因,可在退休年龄之前支付取得。

首次供款

如雇员在60日内离职,雇主及雇员均毋须供款。如果新雇员工作超过60日,雇主须在下一个月的第10天前供款,金额由雇员上班的首天起计算。

雇员享有免供款期,包括受雇首30天及其后首个不完整粮期。 假设顾员在6月15日上班,每月最后一日出粮。首30天是6月15日至7月14日,其后首个不完整粮期是7月15日至7月31日,首次扣除供款的粮期为8月31日。

修定概要

  • 2003年2月,强积金供款的最低有关收入水平由每月HK$4,000提高至每月HK$5,000。2011年11月1日起,再由HK$5,000修订为HK$6,500。[3]
  • 2011年11月23日,强积金有关收入供款上限修定。由2012年6月1日起,强积金有关收入供款上限将由港币HK$20,000增加至HK$25,000。与此同时,自雇人士的每月及每年有关收入供款上限将分别提升至港币HK$25,000及HK$300,000。按日雇用或雇用期少于60日的临时雇员的每日有关收入供款上限,也同时生效,将由HK$650提高至HK$830。[4]
  • 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雇员自选安排 (强积金半自由行),雇员可于每个公历年一次,选择全数一笔过把现时受雇工作期间作出的强制性供款所产生的累算权益,转移至自选的受托人及强积金计划。
  • 2013年11月1日起,强积金供款的最低有关收入水平修订,由每月HK$6,500元修订为每月港币HK$7,100。


实施日期 每月有关收入下限 每月有关收入上限 雇员强制性供款下限 雇员强制性供款上限
2000年12月 HK$4,000 HK$20,000 HK$200 HK$1,000
2003年2月 HK$5,000 HK$20,000 HK$250 HK$1,000
2011年11月 HK$6,500 HK$20,000 HK$325 HK$1,000
2012年6月 HK$6,500 HK$25,000 HK$325 HK$1,250
2013年11月 HK$7,100 HK$25,000 HK$355 HK$1,250
2014年6月 HK$7,100 HK$30,000 HK$355 HK$1,500

豁免

个别人士或若干类别人士及其雇主获《强积金条例》豁免遵守强积金规定,包括:受法定退休计划或公积金计划保障而享有退休金福利的公务员、司法人员和津贴学校或补助学校教师;受《职业退休计划条例》(香港法例第426章)规管的职业退休计划的成员,但有关计划必须根据《强积金计划(豁免)规例》(香港法例第485B章)获豁免遵守强积金的规定;在港受雇或自雇的海外人士,他们在香港工作不超过13个月;或已参加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的退休计划;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香港办事处的雇员;家务雇员;及自雇小贩。

强积金对冲机制

按照《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57章),当雇员有权依其服务年资获得雇主须支付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时,雇主可在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中,抽取雇主供款部分及其累算权益,以抵销应向雇员支付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时任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在《2021年施政报告》中,宣布在下一个立法年度修例落实取消强积金对冲机制。

随着新任行政长官李家超于2023年4月28日宣布,本修例将于2025年5月1日起生效。

违规处理

为保障雇员在强积金制度下的权利及权益,积金局采取多项执法措施对付违规雇主。根据强积金法例,拖欠雇员强积金供款的雇主,须按拖欠供款款额缴付5%的附加费,而收到的附加费会存入雇员的强积金账户。积金局完成有关雇主拖欠供款及附加费的个案调查后,可就证据充足的个案向雇主进行民事申索。根据强积金法例,积金局有权向拖欠供款的雇主征收罚款,罚款额为HK$5,000或拖欠供款的10%,以较高者为准。若掌握足够证据,积金局可检控没有安排雇员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或拖欠强积金供款的雇主。一经定罪,违规雇主可被罚款及监禁。

有关法规

  • 《职业退休计划条例》是香港法例第426章,1993年10月15日实施,职业退休计划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以外的另一个选择。
  •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是香港法例第485章,2000年12月1日实施
  • 《2001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2002年2月6日立法会通过
  • 《2002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2002年7月12日立法会通过
  • 《2002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第2号)条例》,2003年2月1日实施
  • 雇员补偿条例(香港法例第282章)

监察部门

强制性公积金由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监察。该局于1998年9月成立,角色是:

  1. 规管及监督私人托管的公积金计划的运作;
  2. 核准受托人的资格;
  3. 为公积金计划注册;
  4. 为订立规则或指引;
  5. 促进香港相关计划的金融市场发展。

争议及批评

2010年,回顾强积金实行10年后的投资表现,有团体质疑强积金的成效,要求政府进行全民退休保障的游行

回顾强积金实施多年,有批评认为基金回报率偏低加上行政费昂贵,加上强积金对冲机制多年来冲走打工仔的数以百亿计的强积金累算权益,未能达到保障效果,有市民建议政府应全面检讨甚至取消。[5]2008年立法会选举,甚至有候选人以争取“取消强积金”作为政纲[6]

强积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被指太高,假设投资回报是每年5%,而基金管理费是每年2%,一个月入2万港元的人供款40年后,累计的管理费加上复利作用,会导致最终可收取的退休金比起“零管理费”的情况少收超过三成,即少收超过100万港元。[7]截至2018年底 ,累积的强积金总值已达8,500亿港元,但行政费仍然偏高。当时股评人胡孟青批评强积金市场已形成寡头垄断,虽然认可的基金信托机构有19间,但管理基金总值最高的五家已占整体市场近七成,只要几家龙头大行不减价,其他信托人亦无减价的诱因。[8]2012年一年之内的强积金基金收费约有66亿港元,较2008年的49亿港元增长35%。当时与实施类似计划的其它地区比较,智利的基金平均每年开支率是0.56%,英国是1.19%,澳洲是1.21%,而新加坡是1.41%,均低于香港强积金的平均每年开支率1.74%。[9]因此,为针对强积“收费高、回报低”,有团体提出成立由政府带头成立“公共受托人”,以加强受托人在积金市场之间的竞争,以降低收费,让更多打工仔可以从中受惠。[10]

由于强积金被质疑成效不彰,香港社会要求全民退休保障计划的声音亦开始出现。2012年11月,积金局主席胡红玉承认,强积金计划存在效率低、收费高的问题,但设定收费上限涉及法例,亦会引起业界强烈反弹。[11]2013年1月10日,立法会辩论“全面检讨强积金计划”,有议员提出立法规定强积金基金开支及收费比率上限等要求;但代表商界的议员反对,认为会违反市场原则,建议透过增加竞争降低收费;动议最终被否决。[12]2016年11月9日,立法会辩论“取消强制性公积金对冲机制”的议员议案,有议员提出要求政府尽快取消强积金对冲机制,并全面检讨强积金计划,以确保雇员权益不受损害及加强保障他们的退休生活;而议案最终获得在席议员多数通过。[13]2019年4月3日,立法会辩论“要求政府解决民生三座大山”议员议案,当中亦包括尽快落实取消强积金对冲机制[14],并获得在席议员多数通过。2019年6月,资深投资者大卫·韦伯表示强积金管理费高昂,呼吁取消强积金制度。

政府面对社会对强积金的强烈批评,始于2016 年5月向立法会提交有关推出“预设投资策略”的法案,以针对强积金“高收费”的问题。当时有多名议员提出有关议案修正案,当中包括“核心累积基金”的按年计算平均投资回报率 ,在每5年内不少于同期的消费物价指数的增幅 ,以加强保障打工仔的保障,但被否决。[15]而预设投资策略于2017年5月正式推出。就取消强积金对冲机制的问题,政府相应提出方案咨询各界,惟方案仍未落实推出。

在“预设投资策略”推出一年后,有团体就此进行研究调查,发现参加人数不多,令计划成效有限,故此要求政府需为“预设投资策略”进行改革,包括建议政府或非牟利机构牵头成立预设投资、要求政府增加资讯及加强宣传,增加市场占有率,带动预设基金市场竞争,减低收费;并规定“核心累积基金”的平均投资回报率每5年内不少于同期的通胀率,并引入“一年一检”和推出强积金计划“全自由行”。

2021年,香港政府宣布不承认BN(O)护照为身份证明,其后积金局发出声明指强积金计划成员,不能依赖BNO护照或其相关签证,作为申请提早提取强积金的证据。

其他地区的公积金

退休保障
  • 马来西亚雇员公积金:五十五岁以下,收入五千马币以下,雇主每月需支付员工薪资13%,员工自付11%,作为退休储蓄金;五十五岁以上,收入五千马币以下,雇主每月需支付员工薪资6.5%,员工自付5.5%,作为退休储蓄金。
  •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全由政府管理,管理费低,并保证每年至少有 2.5%利息,截至2013年规定,当地雇员每月供款占月薪的 20%,雇主则供 16%。。但每个人有三个账户。
  • 台湾:全民医疗保险部分为全民健康保险,劳工有劳保劳退;农、渔民有农渔保、农保老年年金(老农津贴);军、警、公、教有相应保险金、退休金;其他25岁至65岁的国民,则属于国民年金保障。
  • 中国大陆的住房公积金:通常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社会团体的职工都必须强制储存住房公积金,基本储蓄比率为雇主和员工各5%,资金由各地方的公积金中心管理。政府保证利率不低于同期一年定存基准利率,公积金可用于申请低息住房贷款、偿还住房按揭、缴纳房租、支付重大疾病医疗费。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不同之处在于,保险的个人账户通常为记账数字,提取条件极为苛刻,公积金的账户可以在出境定居、退休、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后申请提现。
  • 德国退休保险
  • 澳门中央公积金

香港其他行业公积金

津贴学校公积金计划 资产净值1006.72亿港元,供款人总数38928名

补助学校公积金计划 资产净值41.38亿港元,供款人总数3370名

截至2020年8月31日

医管局公积金计划 资产净值625.07亿港元,成员28358名 截至2020年3月31日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相关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