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分裂国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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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简称反分裂国家法
提请审议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5年3月14日
施行日期2005年3月14日
法律效力位阶基本法律
立法历程
  • 一审:2004年12月25日-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
  • 二审:2005年3月5日-14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
  • 人大会议通过: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 国家主席公布:第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年3月14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反分裂国家法》
现状:施行中

反分裂国家法》是在2005年3月14日举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法律,自通过当日起生效。该法律的主要内容是鼓励两岸继续交流合作,确保台湾和平统一后的自治地位,明确提出在三种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须依法以必要行为维持国家统一[1][2]

立法背景与经过

2002年11月,时任台湾当局领导人陈水扁抛弃一个中国原则九二共识,提出“一边一国论”,引发两岸关系紧张[3]

2004年12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将审议《反分裂国家法》草案,并随后决定提交全国人大审议;2005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反分裂国家法》进行表决[4]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当天签署第34号主席令,宣布正式颁布该法,并从即日起生效[2]

主要内容

《反分裂国家法》共10条,法律首先表明“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该法第三条将台湾问题定义为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因此是中国内部事务,不受外国势力干涉。

第五条提出一个中国原则是和平统一的基础,并许诺和平统一后台湾将“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第六条则要求政府推进两岸人员的交往,鼓励和推进经济合作和直接“三通”,鼓励和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的交流,并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第七条表明主张通过协商和平解决两岸问题,并提出两岸可在包括结束敌对状态、台湾当局政治地位、台湾地区的国际空间等六方面来进行协商谈判。

第八条则列明在三种情况下政府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这三种情况是:

  1. 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
  2. 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
  3. 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

另外,第八条也允许国务院在必要时先采取行动,随后再向全国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通报。第九条则要求在“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纪念活动

2020年5月29日,《反分裂国家法》实施15周年座谈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5]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会上发表讲话[6],会上国台办主任刘结一首次明确以“地方当局”称台湾[7]

参考文献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