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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廉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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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box East Asian |title=養廉銀 |img= |imgwidth= |caption= <!-- 中文 --> |chinesetitle= |tradchi=養廉銀 |simpchi=养廉银 |zhuyin= |pinyin=yǎngliányín |chinesetext= <!-- 越南文 --> |vietnamesetitle= |vietnamese=tiền dưỡng liêm |chunom= |hantu= |hannom=錢養廉 |vietnamesetext= <!-- 满语 --> |manchutitle= |manchu= ᡥᠠᠨᠵᠠ <br>ᡠᠵᡞᠷᡝ <br>ᠮᡝᠩᡤᡠᠨ |mollendorff=hanja ujire menggun }} '''養廉銀''',又稱'''養廉金'''、'''養廉錢''',是[[滿洲]][[清朝]][[官員]]的[[俸祿]]制度,在[[中國歷史]]上為清朝特有。[[雍正]]元年(1723年),[[雍正帝]]創立了養廉銀制度,本意是想藉由高薪來培養及鼓勵官員[[廉潔]]的習性,進而避免[[貪污]]的情事發生,因此取名為「養廉」。但在[[攤丁入畝]]、[[火耗歸公]]之後,[[清政府]]將所有稅收(包括酒醋稅等[[地方稅]])改歸朝廷所有,致使地方財政困難;因此,看似高薪養廉,然而實際上將地方的行政費用歸於地方首長所有,導致清朝地方貪腐的情況為史上之最。 [[越南]][[阮朝]]初年,[[明命帝]]為了防止官員貪污,從中國引進了養廉銀制度。 == 成因 == 清初文官的[[俸禄]]标准,表面是號稱延續[[万历]]《[[大明會典]]》制定的低薪制,[[知县]]每月支俸三[[两银]],“一家一日粗食安饱兼餵马匹,须银五六钱;一月俸不足五六日之费”。 但是實際上《大明會典》記載,[[正七品]]除了底薪外,還有其他實物補償或其折抵津貼: * 歲該俸九十石。 ** 本色俸五十四石 *** 支[[大米|米]]十二石 *** 折銀俸卅五石 - 銀廿六兩九錢五分 *** 折絹七石 ** 折色俸卅六石 *** 折布俸十八石 - 銀五錢四分 *** 折鈔俸十八石 - 色鈔三百六十貫 以上合計一年約領[[大米]]一千一百零五公斤,還有[[絹布]]、二十七兩五錢[[白銀]]及[[寶鈔]]三百六十貫,足夠十二口人一年的開銷。再加上明朝所有的[[外命婦]]與[[誥命夫人]]有自己的年俸、並不包含在官員支俸中,地方官府的行政、人事、伙食開銷也不需要地方官員負責,再加上七品優免[[田賦]]八十畝、免[[徭役]]八人。又再加上稍為大一點的官多半有兼職俸,比如[[夏原吉]]領[[戶部尚書]]、[[太子少傅]]、[[少保]]三種職務俸祿,[[王守仁]]領[[兵部尚書]]、[[左都御史]]、[[伯爵]](新建伯)三俸,[[海瑞]]亦有[[吏部右侍郎]]、南京[[右都御史]]二俸,加上外命婦的俸給,各邊鎮守各官尚有一至二十顷的養廉田,這些都不需要「孝敬」京官,也不需要被[[內務府]]或皇帝巧立名目訛詐,因此明朝官員的真實薪俸比表面所認知的要來的高。但明朝官員一般家口眾多,以海瑞为例,海瑞任[[淳安县]][[县令]]时,除了老母、妻子之外,还有两三个女儿、两个儿子,加上家仆、[[婢女]],可能还有[[奶妈]],总共有十来口人;而工资经七折八扣,实际领到的是12石大米、27.49两银子和360贯钞。當時钞已經很無價值,可以忽略不计。仅以12石大米、27.49两银子来计算,十来口人用这些工资,生活就不免拮据。海瑞的家庭结构已经算是非常简单的,生活标准也不算高,但已捉襟见肘;至于其他官员,就可想而知了。 所以清初延續的並不是明朝的薪俸制度,而是關外戰時分贓制的滿人至上分肥制度,除了本薪支俸外的東西全部遭大量取消或沒收,尤其是漢人官員;導致很多官員在[[雍正]]前根本食不裹腹,所以必須從百姓身上剝削<ref>[[蒋良骐]]《[[东华录]]》卷九</ref>。因此在[[康熙]]末年幾乎是無官不貪,甚至[[康熙帝]]因為知道官員的困難,也刻意不追究官員們互相送禮、包紅包的習氣<ref>康熙帝曾对大臣说:“治天下之道,以宽为本”,“夫官之清廉,只可论其大者。今张鹏翮居官甚清,在山东兖州为官时,亦曾受人规例。张伯行居官亦清,但其刻书甚多。刻一部书,非千金不得,此皆从何处来者?此等处亦不必究。两淮盐差官员送人礼物,朕非不知,亦不追求。”「《圣祖实录》卷二四五」</ref>。雍正元年(1723年)特設養廉銀,“因官吏貪贓時有所聞,特設此名;欲其顧名思義,勉為廉吏也”<ref>《清稗類鈔‧禮制類》。</ref>,“知大臣祿薄不足用,故定中外養廉銀兩,歲時賞上方珍物無算”<ref>《[[清稗類鈔]]·恩遇類》。</ref>。養廉銀的來源來自地方[[火耗]]或[[稅賦]]<ref>[[陈康祺]]《郎潜纪闻》卷二:“雍正间,耗羡归公,定直省各官养廉,由世宗之独申睿断,因时制宜。”</ref>,因此視各地富庶與否,養廉銀數額均有不同。 一般來說,養廉銀通常為本薪的十倍到百倍,其標準混亂缺乏公平性。[[光绪]]《[[清全典事例]]》记载範例: * [[总督]]為一萬至兩萬两 * [[巡抚]]為一萬至萬五千两 * [[布政使]]為五千至九千两 * [[按察使]]為三千至八千四百四十四两 例如,[[台灣巡撫]][[劉銘傳]]的年薪為一百五十五[[兩銀]],養廉銀則達一萬兩銀。而[[台灣總兵]]年俸六十七兩[[銀]],軍事加給一百四十四兩銀,而養廉銀則為一千五百兩銀,“都司全年俸薪、馬乾、養廉銀四百四十九兩,千總俸薪、馬乾、養廉銀一百九十二兩,外委養廉銀三十六兩,增設各兵加餉銀九百五十二兩耳,凡共需銀四千六百餘兩。”<ref>《[[臺灣通史]]》卷十三</ref> == 後果 == 養廉銀並沒有完全解決官員的生計問題,因此反而加重貪汙,其中一般的京官因為沒有統治地方而沒有[[火耗]]或[[稅賦]],京城開銷又大,並未有足夠的[[銀錢]]收入,所依賴的是地方官的[[冰敬]]與[[炭敬]]等行賄,[[李慈銘]]在日记中称:“京官贫不能自存,逢一外吏入都,皆考论年世乡谊,曲计攀援。”<ref>{{cite book|author=[[李慈銘]]|title=《[[越缦堂日记]]》}}</ref>[[曾国藩]]擔任[[翰林院]][[检讨]]后,家書提到:“男目下光景渐窘,恰有俸银接续,冬下又望外官例寄炭资,今年尚可勉强支持。至明年则更难筹画。”<ref>《曾国藩全集·家书》</ref>。而各地又有肥瘦之分能調到繁榮地區當官當然收益大,這就促使地方官和京官的權錢交易關係,誰能調到哪裡去當官,京官往往有實質影響力。 另一方面養廉銀又助養官員的豪奢,[[张集馨]]从[[道员]]升任[[按察使]]后进京觐见的花费是:“别敬[[军机大臣]],每处四百金,[[賽尚阿|赛鹤汀]]不收;上下两班[[章京]],每位十六金,如有交情,或通信办折者,一百、八十金不等;六部[[尚书]]、[[左都御史|总宪]]百金,[[侍郎]]、大[[九卿]]五十金,以次递减;同乡、同年以及年家世好,概行应酬,共用别敬一万五千余两”<ref>{{cite book|author=[[张集馨]]|title=《[[道咸宦海見聞錄]]》}}</ref>《[[清朝文献通考]]》批评:“入愈丰而累愈重,知有私不知有公。纵倍给薪津,岁增经费,何补若人之挥霍,空益小民之负担”,這是因為“廪入既厚,纵侈随之,酬应则踵事增华,服用则豪奢逾度。”再加上晚清财政困难,俸银、养廉银常常停支,官员“借口于养廉不足,肆行侵渔”<ref>钟琦著:《皇朝琐屑录》卷8</ref>。 == 参考文献 == {{reflist}} == 研究書目 == * Madeleine Zelin(曾小萍)著,董建中譯:《州縣官的銀兩——18世紀中國的合理化財政改革》(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 佐伯富著,鄭樑生譯:《清雍正朝的養廉銀研究》(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96)。 == 參見 == * [[高薪養廉]] * [[中国俸禄制度史]] [[Category:清朝政治制度]] [[Category:雍正]] [[Category:中国古代官员薪酬]] [[Category:中国廉政]] [[Category:越南政治史]] [[Category:阮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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