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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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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Notes of Nanshan by Dai Mingshi 2012-06.JPG|缩略图|右|260px|《南山集偶抄》,扉页题“戴田有古文偶钞”,宝翰楼梓行,书口上刻“南山集偶钞”,藏于合肥[[安徽博物院]]。]] '''南山案''',发生于[[清圣祖]][[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的[[文字獄]],由[[左都御史]][[赵申乔]]举发。赵举发[[翰林]][[戴名世]](人称[[戴南山]])的作品《南山集》“狂妄不謹”、“语多狂悖”,名世被斬。 == 事件经过 == [[康熙]]四十一年(1702年),戴南山在《南山集》的〈与余生书〉中引用了[[方孝标]]的《[[滇黔纪闻]]》,而《滇黔纪闻》中使用了[[永历 (南明)|永历]]的年号。 [[康熙]]五十年(1711年)十月,[[都御史]][[赵申乔]]参奏:“题为特参狂妄不谨之词臣,以肃官方,以昭法纪事。……翰林院编修戴名世,妄窃文名,恃才放荡。前为诸生时,私刻文集,肆口游谈,倒置是非,语多狂悖,逞一时之私见,为不经之乱道。徒使市井书坊翻刻贸鬻,射利营生。识者嗤为妄人,士林责其乖谬。圣明无微不察,谅俱在洞鉴之中。今名世身府异数,叨列巍科,犹不追悔前非,焚削书板。似此狂诞之徒,岂容滥厕清华!臣与名世素无嫌怨,但法纪所关,何敢徇隐不言。……”<ref>《东华录》卷二十一</ref>,康熙五十二年二月,戴名世因此被斬,[[方苞]]免死,以[[布衣]]参加修撰工作,[[刘灝]]等因《南山集》案牵连入獄。 [[全祖望]]的《江浙两大狱记》写:“桐城方孝标……遇赦归,入滇,受吴逆伪翰林承旨。吴逆败,孝标先迎降,得免死,因著《鈍齋文集》《滇黔纪闻》,极多悖逆语。戴名世见而喜之,所著《南山集》,多采录孝标所记事,尤云鍔、方正玉为之捐貲刊行。”<ref>《鲒埼亭集》外编卷二二</ref>又《前侍郎桐城方公(苞)神道碑铭》曰:“宗人方孝标者,故翰林,失职游滇中,陷贼而归,怨望,语多不逊,里人戴名世《日记》多采其言。”<ref>《鲒埼亭集》卷一七</ref> 南山案是康熙除[[鰲拜]]而亲政以来发生的较重大的文字獄,但此案最后只[[斬首]]戴南山一人,康熙以牵连太广,“览奏恻然”,原定[[处死]]者皆改[[流放]],“得旨而全活者,三百馀人”,这显示康熙已将重点放在籠絡[[士大夫]]身上。 == 评论 == [[雍正帝]]未[[登基]]时曾閱读《滇黔纪闻》和《南山集》二书,认为:“虽皆非臣子之所宜言,实无悖逆之语,当时刑部复旨,亦未谓此外更有违碍之词,故亦以为冤。”[[雍正]]元年(1723年)特詔:“凡此案牵连隶旗籍者,尽得释归。”然而,[[方登嶧]]之子[[方式济]]已于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病歿于[[黑龙江]][[卜魁]](今[[齐齐哈尔]])。<ref>[[方苞]]《弟屋源墓志铭》云:“弟卒于康熙丁酉二月,年四十有二。”方登峄《如是斋集》中《葺旧室为斋赋⻓句落之》诗后有方观永题记云:“先大夫卒于康熙丁酉二月。三年之内先王父未尝为诗,迄庚子春始葺书室名如是斋。故有‘千行老泪三年眼’之句”。</ref>雍正六年,方登嶧亦病歿于卜魁,卒后始有詔赦归。<ref>《[[清朝野史大观]]》卷三《戴名世南山集之狱》条中称:“世宗宪皇帝在潜邸时,洞悉此案情形,凡前所牵连隶旗籍者,于雍正元年,特诏尽得释归。时方登峄尚未蒙赦。以雍正六年,殁于卜魁城。”</ref> == 注释 == {{reflist}} == 参考文献 == * 《记桐城方戴两家书案》,《古学彙刊》 [[Category:清初大案]] [[Category:清朝文字狱]] [[Category:17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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