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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餉''',[[明朝]]末年的[[遼餉]]、[[剿餉]]、[[练餉]]三项赋稅的[[合称]]。 “'''遼餉'''”又称新餉,[[万历]]四十六年(1618年)为应付[[遼东]]的军事需要,户部尚书[[李汝华]]议请畝加三厘五毫之赋,明年复加三厘五毫,四十八年(1620年)又议请再加二厘,前后平均每畝土地加征银九厘,计五百二十万零六十二两,[[崇祯]]四年(1631年),提高到一分二厘,共银六百六十万两,另加关税、盐课及杂项,共得银七百四十万八千二百九十八两。崇祯十年(1637年),兵部尚书[[杨嗣昌]]为镇压民变的费用,奏请增兵十二万,加征“'''剿餉'''”,总数两百八十万两,直到十三年(1640年)被迫停止。崇祯十一年(1638年)九月至十二年三月,清兵数次绕境蒙古长驅直入内地[[打草穀]]及屠城,杨嗣昌提议征派“'''练餉'''”七百三十万两。当时朝廷议论纷纷,杨嗣昌说:“无伤也,加赋出于土田,土田尽归有力之家,增银三、四钱,稍抑兼并耳。”崇祯亦常发[[内库]]之帑金以济餉,如崇祯八年出帑金二十万助剿餉<ref>《崇祯实录》卷八</ref>,崇祯十二年出帑金三十万济餉。<ref>《明季北略》第十五卷“崇祯十二年己卯”</ref> 三餉的加派使得激化的社会矛盾更趋尖銳,崇祯三年户部尚书[[毕自严]]等人在奏疏说到财政窘境:“今日而思开节之法,诚难言之。议者或欲开矿,而虑得不偿失,仍滋乱阶;或欲加税,而关税已增,徒挠商旅。至于间架门摊,均属苛细苟且之政。权衡子母,又鲜实心任事之人。为今日之计,求其积少成多、众擎易举,无逾加派一策。”御史[[郝晋]]言:“万历末年,合九边饷止二百八十万。今加派辽饷至九百万。剿饷三百三十万,业已停罢,旋加练饷七百三十馀万。自古有一年而括二千万以输京师,又括京师二千万以输边者乎?”<ref>《明史·食货志》</ref>,其它杂项加派又多如牛毛,故官兵愈剿“盗”愈多,“民越穷而寇越起”,成为明朝灭亡主因之一。[[顾炎武]]在《[[天下郡国利病书]]·福建三》中记载:“民田一亩值银七八两者,纳饷至十两。” [[清兵入关]]后,[[多尔袞]]令蠲免三餉,顺治元年七月十七日发布“大清国摄政王令旨”:“前朝弊政,厉民最甚者,莫如加派辽饷,以致民穷盗起,而复加剿饷,再为各边抽练,而复加练饷。惟此三饷,数倍正供,苦累小民,剔脂刮髓,远者二十余年,近者十余年,天下嗷嗷,朝不及夕。更有召买粮料,名为当官平市,实则计亩加征,初议准作正粮,继而不肯销算。……予哀尔百姓困穷,……为尔下民请命,自顺治元年为始,凡正额之外,一切加派,如辽饷、剿饷、练饷,及召买米豆,尽行蠲免。”福临登极诏书又重申:“地亩钱粮俱照前朝《会计录》原额,自顺治元年五月初一日起,按亩征解。凡加派辽饷、新饷、练饷、百买等项,悉行蠲免。”但清初由于军费繁浩,财政困难,并沒有认真实行,特别是顺治四年(1647年)复征遼餉,<ref>陈锋《清朝军费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 陈支平:《清朝赋役制度演变新探》(厦门大学出版社,1988)</ref>七年(1650年),多尔衮边外筑[[喀喇河屯行宫|避暑城]]加派9省额外钱粮250余万两,顺治十四年(1657年)遼餉编入《[[赋役全书]]》,即为“九厘额银”,“顺治十八年(1661年)还食言自肥,恢复了明朝剿饷,加赋五百多万两”<ref>[[顾诚]]的《南明史》1078頁</ref>,州县也常私自另有科派,终清一代,从未蠲除。例如清光緒十三年台湾民田中田每甲<ref>一甲计约十一畝三分一釐零。</ref>征租稅2两8分5毫4丝,不含地方官员加派,相当于每畝征2分4釐8毫,是明初稅制“卅取一”得八倍,若加上地方官加派则达十倍之谱,惟清末此稅率仍仅[[日本战国时代]]及[[江户时代]]的一半左右。 == 注释 == {{reflist}} [[Category:明朝税务]] [[Category:中国名数3]] [[Category:明朝政治并称]] [[Category:清朝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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